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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秘书辅助决策制度(第1页)

第一节秘书辅助决策制度

学习目标

掌握秘书辅助决策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督查工作制度。

决策是领导者的基本职能,辅助决策则是秘书工作者的基本职责。秘书工作辅助决策,主要是通过信息、调研、督查工作实现的。秘书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辅助决策有关制度。

一、信息工作制度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试行)》;1999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1995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信息专报制度

秘书部门在做好为领导或领导机关决策服务的同时,当年的每月,各信息点都要向信息网络中心上报有一定质量的信息专稿。努力做到每月信息工作的“四个专报”:全局性问题综合专报,政策性问题专题专报,中心工作系列专报,重要动态随时专报。还应做到当年常规反馈的“六个必报”:对上级党委和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本地、本部门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的反馈必报;本地区、本单位一个时期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的反馈必报;各阶层对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出台后的思想反馈必报;对重要的社情民意和突发性事件的反馈必报;领导对重要信息批件落实情况的反馈必报;需要向上级部门反馈的大事、要事、急事必报。

(二)信息报送数量定额制度

为了保证上级机关能从足够数量的信息中了解和掌握全局情况,秘书部门和各信息点必须向上级机关提供一定数量的信息。中央规定,各省、区、市党委办公厅每月向中央办公厅报送的动态信息应保持在两百条左右,最低不得少于一百五十条。其他单位也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报送信息的数量。

(三)紧急信息报送制度

秘书部门对紧急信息的报送,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报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中确定建立报送紧急信息责任制,规定:在报送紧急信息方面,各级办公厅要向上级负责,并建立紧急信息责任制,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哪个省、区、市范围内发生迟报、漏报、瞒报本地区紧急信息问题,由哪个省、区、市党委或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信息稿件送审制度

对信息急件、要件,信息工作人员都应及时送交办公厅(室)分管同志或主要领导审阅把关。向上级机关或网络中心报送的重要信息,应由分管信息工作的同志或领导审阅同意并签发,方可发出。

(五)信息采用通报制度

上级秘书部门对信息采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讲评,是各单位使用多年的有效制度,对表扬先进、激励后进、提高信息质量、推动信息工作有很大促进作用。各单位应当不断改进通报的方式,提高通报的效果。要逐步增加质量系数,使通报不仅成为采用数量的罗列,更重要的是成为上报信息质量的反映。特别应加大对紧急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力度,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信息的要点名批评,以促进信息工作的健康发展。

(六)信息专题分析制度

秘书部门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确定专题,不定期地召开有关部门信息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题分析会。会后要形成若干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较高层次的专题分析信息材料,报送上级机关。

(七)信息业务培训制度

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精湛高超的信息业务水平:要有较强的思维判断能力,通过综合,能够发现和揭示信息的潜在价值;要有较强的信息表达能力,能够准确、真实、精炼地反映客观情况;要有较强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从全局高度对信息进行筛选和加工,及时向领导报送。为此,必须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基本方法是办班培训,跟班练兵,现场取经,提供方便,集体改稿,定期评优,激励竞争,加强联通,不断提高信息人员的业务水平。

(八)信息工作奖惩制度

秘书部门应当结合年终总结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对成绩显著的信息工作人员,通过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晋级、升职、奖金等形式予以奖励;对不称职者,适当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严重失职,给工作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借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信息工作向前发展。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共5章38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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