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它必然导致对“他者”的控制和征服。这里的“他者”,既包括自然界,也包括“他人”。在“主体性哲学”的视野里,一切存在都是从“主体”那里获得规定的,因而,一切存在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自然界是征服和控制的对象,这是一个显然的后果。更重要的是,正如莱斯所指出的,对自然的控制归根到底是对人的控制[18]:以“主体性”观念为根据,人与人的关系必然是一种“我”与“他”的互为对象性的关系,而不可能是一种对等的“我”与“你”的关系,社会生活中的成员们于是被分为两个等级,一个是代表“生命、道路和真理”的“神圣家族”,另一个是如迷途羔羊般等待救赎的凡夫俗子;一个是为社会生活的现实和未来设定规范和道路的“主体”,另一个是接受和服从规范的“客体”。就像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所分析的:复辟期间的农民“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因此……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19]前者是“高高在上地站在上面的权威”和“主宰”,后者便是“不能代表自己”的“农民”。从这种逻辑出发,“主体”对“客体”、“我”对“他”的控制和挤压是天经地义的。对此,罗蒂的概括是颇为中肯的:“认为理性是以主体为中心,也就是相信人们都具有一种能够使他们规避对话的能力,亦即具有一种使他们能够避开意见、直截了当地追求真理的能力。”[20]对于“主体性”所具有的这种控制和征服本性,霍克海姆、阿多诺、哈贝马斯、马丁·布伯、列维纳斯、福柯、德里达等现当代哲学家从各个不同的视角和层面已经进行了十分深刻的揭示。
其二,它包含着以一种独断的方式来操纵社会历史的野心。在“主体性哲学”中,“主体”是知识、道德价值的“立法者”,他拥有着其他人“不曾拥有的知识,拥有决定和控制知识之分配的权力,拥有能随心所欲地运用其知识,并且分享知识运用之成果的资源”[21],因此,它拥有充分的合法性来为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定目标、描画蓝图、设定路径,从而成为人与社会历史发展的立法者。按照这种逻辑,服从“主体”,即是服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本身,而违背“主体”,也就是违背社会历史发展的大道。很显然,这种逻辑是一种试图消解特殊性、多样性和偶然性的逻辑。按照“现代性方案”的原初设想,“主体性”意味着对“个性”的承认,意味着每一生命个体的“理性的解放”,但具有讽刺性的是,当“主体性”成为一个绝对的超历史的“实体”时,它所导致的结果恰恰是“个性”的丧失。在此意义上,约翰·格雷的概括是十分中肯的:现代性并非始于对“差异性”的承认,而是始于对“一致性”的要求,它虽然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及其“自由”,然而,这种“主体性”及其“自由”在其唯理主义的“元叙事”的统率下,必然将抹平人的生活方式和善的多样性,并就“最佳生活方式”达成最终的“理性共识”,因此,现代性所提供的价值论证,就像启蒙所流传下来的许多希望一样,不过是原教旨主义的“一神教的阴影”,它所追求的解放目标,不过是一种独断性的“理性共识的理想”[22]。
可见,“主体性”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幻象,其深层秘密即在它背后所隐藏的控制和统治欲望。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对“意识形态”规定了这样两个基本特征:第一,把特殊利益说成普遍利益;第二,把普遍的东西说成统治的东西。[23]当“主体性”成为一种实体性存在的时候,它正是把本来属于“个体性”与“特殊性”的存在说成了“普遍性”的存在,并把“普遍”的东西说成统治的东西。这种“主体”于是成为了禀赋神性的权力中心,成为拥有控制和统治“合法性”的神圣权威。在《面向未来的过去》一书中,哈贝马斯曾说道:“我们必须小心,不要给社会状况蒙上主体哲学的概念阴影,那样做是不恰当的。无论是社会集体还是作为整体的社会,都不能被想象为一个大主体。正因为如此,今天在个体经验外的运用‘解放’这一表达时非常谨慎。”[24]哈贝马斯想告诉我们的是:由于以“主体”和“主体性”为主导的“解放”事业所隐藏着的控制和统治本性,因此,我们必须对之保持高度的警惕。
[1][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59-61页。
[2][美]伯恩斯坦:《超越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郭小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3]《海德格尔选集》下,孙周兴译,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82页。
[4]同上书,第881页。
[5][德]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6][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页。
[7][德]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8][美]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高铦等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9]同上书,第66页。
[10][法]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陈越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1页。
[11]同上书,第363页。
[12]同上书,第364页。
[13]在法语中,subjet既有“主体”,又有“臣民”的含义。
[14][法]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陈越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页。
[15][法]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陈越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2页。
[16][德]维尔默:《论现代和后现代的辩证法》,钦文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7页。
[17]参见[斯洛文尼亚]齐泽克:《意识形态的幽灵》一文,见《图绘意识形态》,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0页。
[18]参见[加]莱斯《自然的控制》一书,岳长玲译,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7—678页。
[20][美]罗蒂:《普遍主义的崇高,浪漫主义的深度,实用主义的狡诈》,《第欧根尼》2005年第1期,第3页。
[21]同上书,第24页。
[22][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幅面孔》,顾爱彬、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23页。
[2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4-55页。
[24][德]哈贝马斯:《作为未来的过去》,章国峰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