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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体性批判的意义及其限度(第2页)

当我们强调“主体”的价值内涵与价值维度时,我们并不是把“价值主体”当作一个绝对的、与他者绝缘的至高无上的价值立法者,而是把它视为一有限的、有边界的“主体”:在“有限”的意义上,在一定“边界”的范围内,每一个人都具有作为“价值主体”的品格和资格。这是“非实体化主体”的另一层含义。

这里所谓“有限”和“边界”,主要指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并不构成决定其他一切价值的源泉和根据,它并不自诩拥有规定和支配其他领域和存在的价值的绝对权威,而只是强调个人作为不可代替和不可化约的独立存在具有不可遗忘和侵犯的自由和尊严等价值,它承认个人之外的其他存在,无论是自然,还是社会,都有着属于自己独立的价值要求,它们都不能成为个人价值主体的工具并为其所取代和支配。

这就意味着,个人、社会、自然等人们现实生活的不同方面,虽然有着难以分割的内在联系,但是不能根据一个统一的、完全同质性的价值尺度和要求来统率所有这些领域。要求把所有这些领域归结为一个唯一的、至终究极的价值原则,所体现的正是实体主义的思维方式。贯彻非实体主义的思维方式,个人主体不能从自身出发,把社会作为满足和实现其要求与愿望的手段和工具,反之社会也不能把个人作为满足其要求和愿望的手段和工具。个人和社会既相互关联,但同时又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价值规范。对此,笔者曾用“边界意识”这一概念来表达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25]。在此意义上,个人作为价值主体,它不能成为决定社会生活的唯一的、至终究极的价值权威,否则个人就会膨胀成自我中心的唯我主义。

因此,凸显主体的价值内涵和价值维度,所关注的是个人不能被任何外在强制力量所剥夺的自由、权力与尊严。它并不是社会生活的全部价值,也不谋求成为其他价值的决定者。但是,人类经历了艰苦的努力和奋斗,突破了种种专制权威和抽象共同体的束缚,才使个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地位得以自觉和确认。在摆脱现代性方案的教条和独断倾向、破解“主体性”原则的实体化思维方式的前提下,捍卫个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地位,实质就是在捍卫文明发展所凝聚的重大成果。“价值主体”是有限的,但同时又是不可缺少、极其重要的。

如果仔细反思现当代哲学中的“反主体”思潮,我们可以发现,现当代许多哲学家针对“实体化的主体”所进行的全面解构,正包含着把主体的上述价值内涵从“实体化主体”的遮蔽和压制下解放出来的深层动机。以最为激进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家们为例,德里达把以近代主体哲学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称为“压迫哲学”和“形而上学的暴力”,认为它使个性和差异性完全沦为整体性实体的工具,他要实现“在场形而上学”的颠倒,为异质性和差异性开辟空间。德勒兹更是明确指出实体化的主体性观念构成了对人的欲望的“殖民化”,从而导致了对人的生命自由的强烈压制,他要求以差异性和增殖性概念来取代统一性等概念,以实现“欲望的解放”。福柯把以实体化主体为核心的主体哲学称为“总体性话语的压迫”,拉康则称之为“主人话语”,等等。如果采取一种“正”的态度来对待和解读后现代哲学的这种“反”,我们不难读出它对于近代主体哲学所表现的对人的非人化、抽象化理解以及由此造成的对人的真实形象的遮蔽、对人的生命自由的束缚和戕害深刻的不满和抗议。他们针对实体主义思维方式对绝对性、整体性和同一性的“迷恋”,要求确立一种“异质性”、“零散性”的思维方式,充满着一种深刻的启蒙精神,那就是要破解抽象的实体化的“思维主体”对人的遮蔽,从而彰显和捍卫个人生机勃勃的生命自由。因此,现当代哲学的“主体性”批判并没有真正否弃个人主体的价值内涵与价值维度,而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为之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实体化的主体”无疑应该被批判和消解,这是现当代哲学“主体性”批判的重要贡献,但非实体化的价值主体却需要捍卫,这既构成“主体性”批判的限度,同时也是“主体性”批判的深层旨趣。这一点,我们在下文将进行更加深入的论述。

[1]北京大学哲学系编:《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09页。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26页。

[3][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08页。

[4][德]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陈小文、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5页。

[5]《海德格尔选集》下,孙周兴选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82页。

[6]同上书,第881页。

[7][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8页。

[8][比]布洛克曼:《结构主义》,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4页。

[9][美]多尔迈:《主体性的黄昏》,万俊人、朱国均、吴海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

[10][德]霍克海姆、阿多诺:《启蒙辩证法》,洪佩郁、蔺月峰译,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11][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71页。

[12]同上书,第237页。

[13][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9页。

[14]同上书,第71页。

[15][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16][法]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陈越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1页。

[17]同上书,第363页。

[18]同上书,第364页。

[19]在法语中,subjet既有“主体”,又有“臣民”的含义。

[20][美]多尔迈:《主体性的黄昏》,万俊人、朱国均、吴海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

[21]同上书,第207页。

[22]同上书,第145页。

[23]同上书,第361页。

[24]转引自[美]多尔迈:《主体性的黄昏》导论,万俊人、朱国均、吴海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25]参见贺来:《边界意识和人的解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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