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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体性原则与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第2页)

只有避免上述“自然状态”,人的尊严和幸福才成为可能。而要从“自然状态”摆脱出来,建立起“文明社会”,最为根本的条件就是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层面确立起“社会正义”的价值。通过“正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确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协调其利益关系,实现从“自然状态”向“文明的法治状态”的根本转变并因此使个人的尊严和幸福在社会制度的层面得到最为有力的保证。

在哲学史上,康德是最早对此进行深入探讨的思想家之一。在其晚年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把道德理论分为“正义的哲学原理”和“善的哲学原理”两个部分。已有学者指出,康德把“正义的哲学原理”纳入其道德理论,表明了康德思想的一个重大变化,那就是从仅仅关注个体性道德立法的“善的哲学原理”转向了对“正义”与“德性”的二分[23],它表明了康德这样的关注:“要是没有以有效法律表现的正义,就根本不会有道德,而人类生活就会失去价值。”[24]在康德看来,“正义原理”所要处理的是不同个体之间如何彼此共存、自由的存在者如何克服外在冲突的问题。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外在地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和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其他所有人的自由并存”[25]。只有按照这一普遍法则确立起正义的社会制度、协调人们的关系,人类才能避免在人和人的相互分裂和冲突中陷入毁灭,才能超越“自然状态”,建立一个有秩序的文明社会:“正义的至上要求是:具有理性的感性存在者不应该生活在自然状态,而应该生活在法治状态。”[26]正义的普遍原则构成了对于社会生活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的、有效的“绝对命令”,离开它,人的生活将失去基本秩序并变得毫无意义。

在当代哲学中,罗尔斯是继承并发扬了康德上述思路的代表人物,他开启了当代哲学以“正义”问题为中心的政治哲学景观。罗尔斯承认,他之所以把“正义”作为自己毕生关注的主题,是因为他相信,正义是构成人的尊严和幸福的最为基本的条件。在《正义论》一开头,罗尔斯说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7]正是怀着这种信念,罗尔斯形成了他关于社会正义原则的系统论证,并因此使得“社会正义”成为当代整个政治哲学的关键主题。人们普遍承认《正义论》是一部具有“轴心转折”意义的巨著,它不仅恢复了道德哲学的尊严,而且也开创并证明了一种崭新的规范伦理学类型——现代民主社会的自由正义之制度伦理学。很显然,关于“社会正义”的探讨之所以获得这种特殊的地位,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越来越自觉地认识到:只有社会制度层面的正义,才能保证社会生活的良善秩序,实现社会生活的真正稳定与长治久安。这是生活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生命个体获得尊严和幸福的最为基本的保障。

上述“自由”与“正义”这两个基本价值,分别从个人与社会两个层面构成人的尊严和幸福的基本前提。只有当它们被牢固地确立起来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以落实和贯彻时,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才能真正成为可能。

(三)全面丰富的生命存在方式: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的根本保证

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要成为可能,最后还需要一种健全的生命存在方式作为保证。这种生命存在方式的本质特征,可以用“全面”和“丰富”来概括。“全面”和“丰富”与“片面”和“贫瘠”相对,“片面”和“贫瘠”的生活是一种抽象化的、使人失去人性的生活,因而必然是一种无尊严的不幸的生活。

“全面丰富的生命存在方式”,这是人作为“价值主体”的重要内容。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所谓人的生命的“全面性”与“丰富性”,包含两方面基本含义。第一,它意指人的生命不能还原为单一、片面的“原则”或“先验本质”,它是一个由多重、多向、多面和异质性的环节和内涵所构成的全面和丰富的立体性存在。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28]”,就是“富有的人和富有的人的需要”,而所谓“富有的人”,就是“有总体的人的生命表现的人”[29]。第二,它意指人是一种面向整个世界的世界性的存在,人存在于与他人的内在一体性关系中。并同时存在于与自然的内在一体性关系中,就前者而言,“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就后者而言,自然构成了人生命表现的对象,“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30],离开实践活动中与他人、与自然所形成的这种能动的一体性关系,人的生命将成为孤立的、封闭和僵化的存在。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当人拥有上述“全面性”和“丰富性”时,他才是有尊严的幸福的人。因为这种“全面性”与“丰富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征,是人具有完整人性的标志。动物的生命活动是狭隘、片面和单一的,“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31],“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32],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生产”;动物“只生产自身”,“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33],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能够“自由地对待自己的产品”,并“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34]。它表明,人的生命是一个由多重矛盾关系相互渗透、相互交错的复杂系统,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与灵魂、感性与理性、历史性与超越性、有限性与无限性,等等,这些相互对立的两极性矛盾在人身上同在共存,共同构成人生命的有机环节,人的生命不存在于任何一极,而存在于这些矛盾环节的否定性统一之中。同时人的存在是一个由多重矛盾关系构成的开放网络,其中交织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既有确定区别同时又否定性统一的复杂关系,人、自然与他人,三者三位一体,密不可分,形成了人既以自身为中心,同时又向自然、向他人开放的新型关系。人的这种“全面性”和“丰富性”,表明“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35],意味着人超越了动物的片面性和狭隘性,获得了做人的尊严和人之为人的幸福。

按照这种理解,人的尊严的丧失和不幸,就体现在把人全面和丰富的生命抽象和还原为单一、片面的向度,把活生生的人的生命蒸馏成单向、单极的抽象化幽灵。人的生命因此失去了“现实性”和“具体性”而成为僵化、干瘪和贫乏的存在。

在历史和现实中,人的被抽象化和片面化主要表现为两种最为典型的形式。一是人的被“神化”;二是人的被“物化”。

人的被“神化”就是把人的生命存在中的超越性和应然性向度绝对化,把人归结为脱离现实生活的、不食人间烟火的绝对超越的理想性存在。如前所述,人的生命是由自然性和超越性、现实性与应然性等多重矛盾关系构成的全面、丰富的张力结构,分裂和瓦解这种多重矛盾关系的张力结构,把超越性和应然性这一极孤立地抽象出来,把它视为人的生命的全部,人因此成为单向化的“神化”幽灵。以柏拉图、黑格尔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对人的理解所表现的正是这种鲜明的把人“神化”的取向。海德格尔指出,传统形而上学一直把“超感性”的理念世界视为人所应当生活其中的真实世界,并因此否定现实的感性世界,“自晚期希腊和基督教对柏拉图哲学的解释以来,这一超感性世界就被当作真实的和真正现实的世界了。与之相区别,感性世界只不过是尘世的、易变的、因而是完全表面的、非现实的世界。尘世的世界是红尘苦海,不同于彼岸世界的永恒极乐的天国”[36]。马克思曾批判黑格尔把人的生命表现过程“看成神灵的过程,然而是人的神灵的过程——一个与人自身有区别的、抽象的、纯粹的、绝对的本质的过程”[37],认为他“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劳动”[38]。两人虽然批判的对象和立足点不同,但都共同地指向传统形而上学把人“神化”的倾向。很清楚,人被“神化”的后果就是人生命存在中感性的、现实性的一极被彻底否定,全面、丰富的人的生命存在被瓦解与分裂为脱离现实生活的抽象幽灵。

人的“物化”与人的“神化”相反,它完全抽离了人的生命存在中超越性、理想性的一极,把人归结为纯粹自然性的、物质化的存在。马克思曾从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出发,对此进行了十分深入的揭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道:“在现代,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偶然性对个性的压抑,已具有最尖锐最普遍的形式。”[39]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再次表达同样的思想:“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40]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更进一步指出:“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但是,抽象或观念,无非是那些统治个人的物质关系的理论表现。”[41]物对人的统治,使人的生命退化为片面而贫乏的存在,人“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就是说,当它对我们来说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简言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42],物的统治如同吞噬一切的黑洞,它使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异己的、敌对的以“物化”为本质的关系,把人自由自觉的活动贬低为维持肉体生存的手段,把人无限丰富的肉体和精神需要化约为对物的动物般的占有机能。很显然,人的这种存在状况,必然意味着他“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43],而这也必然意味着人的尊严的丧失。

人的“神化”和人的“物化”表面上相互对立,但实质上内在相通,二者都是以不同的方式对人全面、丰富的生命存在的分裂和瓦解。人的“神化”把人虚化为远离人间的幽灵,人的“物化”把人降低为欲望的“禽兽”。在中国和人类的历史上,这二者都曾以种种变化的形式影响和支配着人的自我理解,而其结果无一例外的是人的尊严被亵渎、人的幸福被贬损。这些深刻的教训提醒我们:只有把人当成全面、丰富的从而“活生生”的存在,他才是真正的现实的“价值主体”,有尊严和幸福的生活才能真正成为可能。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

[2]同上书,第103页。

[3][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1999年版,第18页。

[4]同上书,第23页。

[5][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0页。

[6]同上书,第34-35页。

[7][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3页。

[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55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68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6-92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页。

[16]对此两个领域及其关系的详细讨论,参见贺来:《边界意识和人的解放》第四、第五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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