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值排序”与“主体性”原则的落实
以上探讨告诉我们:如何对待“主体性”原则,实际上就是如何对待现代性及其价值规范基础。面对复杂语境中围绕“主体性”原则所展开的价值冲突,我们对“主体性”原则应该采取何种态度,这是我们必须做出回应的一个重大挑战。
“反主体性”原则及其价值和利益的代表者对现代性价值的拒斥,所体现的是一种颇为保守的、面向过去或维持现状的态度。它把人的主体性的觉醒和挺立视为威胁“客观性”秩序的“洪水猛兽”,把维护以“人的依赖状态”为特质的封闭社会作为其神圣使命。它对此没有自觉或者是根本不愿承认,那就是以“无人身的客观性”为纽带和基础而建立的社会生活统一性秩序只是一种“机械的团结”而非“有机的团结”,这种统一性秩序最为根本的缺陷在于:其一,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统一性。无视和抹杀人的主体性的所谓“客观统一性”,必然只能依靠某种强制性的力量来维持和巩固;其二,它是一种没有生机和活力的统一性。“机械团结”以牺牲个性和多样性为前提和代价,而个性和多样性恰恰是一个社会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条件;其三,它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统一性。由于它的机械性、强制性和僵化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必须失去存在和发展的活力和合法性根据。在此意义上,对“主体性”原则简单粗暴地拒斥和否定,所体现的是一种对传统封闭和落后的社会秩序的“卫道”。
以一种历史的眼光来看待“主体性”,就必须承认,“主体性”原则及其所代表的价值理念正是中国文化和社会自古以来最为缺乏的。无论是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还是社会与文化生活中,人的主体性都没有作为独立的价值确立起来。按照前述哈贝马斯关于人的“主体性”所概括的“个人主义”、“批判的权力”、“行为自由”等基本规定,来对照中国文化与中国社会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中国人的成长来说,我们是多么急切地需要培育这些基本价值!在西方,人的主体性所代表的这些基本价值支撑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确立了西方现代文化形式,从而推动了西方社会走出中世纪,促成了西方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但这些价值决不仅仅属于“西方”,而是对于人的成长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价值。可以说,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急切需要生成认同和禀赋这些基本品格和价值的社会成员。
因此,在中国语境中,“主体性”原则并不是一个“是否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落实”的问题。“如何落实”意味着,“主体性”在中国不仅是一个哲学的学院和书斋中进行探讨的纯学术课题,而应成为现实生活中予以贯彻和实现的现实力量。哲学家们在论坛上阐发“主体性”的哲学内涵及其理论意义,它所发挥的主要是一种“思想启蒙”的作用。“思想启蒙”的成果如何转化为中国社会进程中切实的推动力量,是“思想启蒙”之后所面临的更为重大和深层的任务。在近代西方文化和社会发展历程中,“主体性”原则最早由哲学思想家所论证和阐发,但它通过种种中间环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不断酝酿和发酵,最终落实为一种新的文明与社会形态。中国以市场经济建设为核心的社会变革,正是在“思想启蒙”的推动下所取得的最为重大的成果,其根本旨趣即在于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确立人的主体性地位,在此方面,“主体性”原则的哲学探讨从“批判的武器”成功地转化为“武器的批判”,变成一种现实的“实践力量”,毫无疑问,这是“主体性”原则的一次重要落实。然而,“主体性”原则在“经济生活”中的落实,只是其旨趣的一个方面和层面。与经济生活相比,在社会生活、文化生活、政治生活等领域如何落实和贯彻“主体性”原则,乃是更为深层的课题。不可否认,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进程,“主体性”原则及其价值理念在上述领域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和贯彻,但是,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缺失与不足。正是由于这种缺失和不足,使得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着复杂的、深层次的挑战,许多带有根本性的矛盾和困境难以突破与超越。在此意义上,当我们提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出于对这种状态的忧虑并反驳。然而,无论是“主体性”原则,还是“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如何真正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和更为深入的层面上得到切实的落实,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呼唤着我们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任务。
一方面是“主体性”原则亟待全面落实;另一方面却是“主体性”原则所具有的片面性和负面性逐渐显现。尤其在全球性的背景下,后者的效应在种种媒介的渲染下被不断放大。不可否认,“主体性”无论是作为哲学原则,还是其实践效果,都存在着重大缺陷,关于这一点,现当代西方哲学的许多思想家从不同视角出发,已经做出了十分充分的揭示和阐发。在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主体性”原则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负面性影响,无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在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方面都均已有明显的表现,这即是所谓“现代性病症”。“现代性病症”在中国当代社会的存在和扩展,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面对“现代性病症”,无论是学术思想界,还是民间社会,萌生出所谓的“后主体性”、“后现代”的意识和诉求,这无疑是很正常的反应。
面对上述矛盾,我们应该如何做出选择?这是困扰我们的一个根本性的重大课题。在回应这一课题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和思维方式。第一种可以概括为“终极圆满”的态度和思维方式;第二种可以概括为“价值排序”的态度和思维方式。
“终极圆满”的态度和思维方式,所追求的是一种完美的、无矛盾的终极状态,它要求把一切矛盾都予以最终和彻底的克服,抵达一种能把所有的矛盾都统一起来的和谐结局。笔者曾用“形而上学的元意识”来概括这种态度和思维方式[4],其基本特点可引用伯林的三个命题来进行概括。第一,所有的真问题都能得到解答,如果一个问题无法解答,它必定不是一个问题。第二,所有的答案都是可知的。第三,所有的答案必须是兼容的[5]。追求一种能“兼容”所有的“善”并摒弃所有的“恶”的“最终方案”,从而把所有的矛盾“一揽子”予以解决,构成这种态度和思维方式的核心。
这种态度和思维方式表现在对上述矛盾的处理上,就是试图寻求一种一劳永逸地克服“主体性”之弊端,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又可容纳其优点和长处的完美方案。它的基本主张是超越“主体性”原则,在“后主体性”的视域中,探索克服“现代性病症”的“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按照这种态度和思维方式,“主体性”原则的泛滥以及由此所造成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人自身的矛盾,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深层困境,因此,当务之急是扬弃“主体性”原则及其弊端,重建被其所破坏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和谐关系”,开辟出一条区别于西方现代性的独特的中国社会发展道路。
与之相比,“价值排序”的态度和思维方式在两个方面呈现出重大不同。第一,它认为社会历史发展不可能达到彻底调和一切矛盾的终极之境,它不相信社会历史会在“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6]。因此,矛盾与困境是每一个社会历史阶段都不可彻底回避的现实,正确的态度是面对现实,抓住其中最为突出和根本性的矛盾和困境,做出价值的选择。第二,与第一点内在相关,既然不可能达到解决一切弊端的终极状态,既然人们只能解决其现实生活和历史发展阶段才能提出的问题,那么,在面临价值冲突时,人们就需要在诸价值中做出必要的抉择和取舍,而“抉择与取舍”意味着,我们必须在各种“好的价值”中做出“顺序性的选择”,以对中国社会历史方位的辨别判断和对中国人现实生活本质旨趣的洞察为前提,针对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最为突出和根本性的矛盾和困境,批判性地反省在中国社会的发展方位和历史情境中何种价值理念的落实更具急迫性和根本性,从而确立一种引导社会发展的“主导性”价值。
在上述二者中,我们认为后者才是较为合理的态度和思维方式。前者所体现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一元化的思想倾向,对此进行深入的批判和反省,是现当代哲学的一个重大成果[7],尤其落实到中国社会中,极易与前现代的价值诉求形成一种难以分辨的合谋关系,对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产生事实上的阻滞作用。如果贯彻“价值排序”的思维态度,那么“主体性”原则及其价值理念在当代中国的落实毫无疑问仍然在“价值排序”中拥有着优先的地位,正如前面已经分析过的,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从来没有真正确立过现代意义上的“主体性”价值,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主体性”观念及价值理念姗姗来迟之后,它也并没有在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得以完整切实的落实,正因为这种缺失,使得塑造真正自由、独立和负责的现代公民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仍然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任务。在此情况下,宣告“主体性”原则及其价值理念的终结,实际上是在宣告一个根本没有完全存在过的对象的消失。只有“主体性”及其价值成为现实存在的条件下,人们在中国社会谈论“后主体性”、“后现代性”等时,才会有一个真实的批判和反驳对象并因而获得其坚实的内涵和意义[8]。
换言之,中国特殊的语境为“价值主体”的培植和成长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之所以必须在“价值排序”中把“价值主体”置于优先地位,是由中国人和中国社会的成长所必须克服的那些“反义词”所决定的。这些“反义词”决定了“自由”、“独立”、“自主”、“责任”等价值在我们社会仍然是迫切需要确立的重大价值。脱离中国社会的特殊语境,把西方哲学和文化中对“主体性”的激进批判不予反思地照搬过来,实质上是对这些“反义词”和中国社会特殊语境的无视,其结果必须导致种种“思想风险”的产生[9]。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2][德]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3]同上书,第20-21页。
[4]参见贺来:《边界意识和人的解放》第二章的有关论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英]伯林:《浪漫主义的根源》,吕梁等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8-2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217页。
[7]对此的专门探讨,参见贺来:《三大独断论的摒弃:当代哲学的重大进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第32页。
[8]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学术和理论上对“主体性”原则及其理念的深入反省,更不妨碍对现当代哲学中“后主体性”甚至“反主体性”思潮的研究。这里所提出的观点只是针对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排序”这一“现实课题”而言的。
[9]参见贺来:《哲学的“中道”与思想风险的规避》,《哲学研究》2012年第7期,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