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值分化与价值虚无主义:澄清二者的界限
在前面,我们把自由的、拥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理解为价值的真实承当者和载体,并把个人向抽象物献祭视为价值虚无主义的深层根源。这种理解很容易导致的质疑是:不同的个人会有不同的价值选择、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会有不同的对人生意义和生活目标的理解,这岂不会导致价值的分化与多元化,而价值的分化与多元化乃是对统一的、普遍的价值信念的挑战,这难道不正是当代价值虚无主义的征候和表现吗?
这的确是一个常常被提出、需要认真对待的重要课题。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澄清“价值分化”或“价值多元”与“价值虚无主义”这两个人们经常混淆的概念。事实上,“价值分化”和“价值多元”与“价值虚无主义”是两个具有根本区别的概念,不仅如此,以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为前提的价值分化与价值多元恰恰是真实的价值得以可能的重大条件,相反,企图寻求绝对统一的、对每一个人都有效的、无条件的、同质性的价值规范和价值信念,正是导致价值虚无的深层根源。
“价值分化”或“价值多元”与“价值虚无主义”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仅不否定价值的“真实存在”,而且以承认价值的“真实性”、捍卫价值的“真实性”为己任,后者则否定和抹杀一切真实价值的存在,把“上帝已死,一切皆可”视为至理名言,把不负责任、为所欲为、“我死之后,哪管洪水滔滔”作为行为的指南。
“价值分化”或“价值多元”意味着,由于自由的、具有人格的个人是价值的真实主体,因此,人应当如何生活、人生意义如何理解、人生的道路如何规划,具有自由品格和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完全有资格、有能力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如果认为这些问题不应该个体生命来自我决定,实际上是把人当成了“不配做人”的动物。由于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文化、教育、社会等方面的背景和不同的生活际遇与人生体悟,有着异质性的、特定的需要回应的生活挑战,因而人们对于上述问题的回应和解决不可能是相同的,而必然是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的。这就意味着,第一,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他所生成的价值信念和对生活目的的理解都是“真实的”,对其有着“客观”的约束力与规范性,因为这是其自由意志的产物,是建立在独立人格基础之上的认真严肃的思考和选择的结果;第二,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选择同时意味着责任,自由与责任乃一体之两面,因此,把生命个体确立为价值的真实主体,与“为所欲为”毫不相干,它表明个人的充分自律以及为自己的生活道路承担责任的高度自觉;第三,个人对自身价值信念的执著和生活目的的坚持并不意味着他的“唯我独尊”和“自我中心”,因为“价值的分化”或“价值多元”本身已经包含着对他人的自由及其价值信念的尊重和容忍,他既承认自己的价值信念的有效性,同时也自觉其有限性以及他人价值信念的合法性,“宽容”是“价值分化”或“价值多元”社会推崇的美德。因此,“价值的分化”或“价值多元”承认每一个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的价值信念的真实性及其不可替代的“客观有效性”[7]。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价值分化”或“价值多元”与“价值虚无主义”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不仅没有否定真实的价值及其追求的存在,完全相反,它相信有真实的价值存在并且值得人们为此负起责任,同时鼓励每一个人在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成熟状态”中勇于选择、追求和忠于自己的价值信念,认为只有在这种选择和追求中,一个人才是区别于动物的、具有人的尊严的存在。
那么,人们为什么经常把“价值分化”或“价值多元”与“价值虚无主义”等同起来呢?为什么一听到“价值的分化”或“价值的多元”就惊慌失措,认为是价值失控、“礼崩乐坏”呢?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课题。其中一个关键的思想根源在于人们把寻求普遍的、统一的、对每一个人都绝对有效的价值信念和生活目的视为价值生活的理想状态,认为只有如此才是价值虚无主义被彻底征服的标志。
认真探究,不难发现,这种观念的实质正是前述传统形而上学理论原则和思维方式的表现。它把“普遍性”的价值原则置于个体生命的目的之上,要求每一个人遗忘和放弃自身,去服从和遵循在他之上或之外的价值规范。柏拉图曾言:“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吗?还有什么比讲团结化多为一更善的吗?”[8]他要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途径和纽带,来避免“化一为多”的“分裂”而实现“化多为一”,从而达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苦乐同感、息息相关”[9],这种途径和纽带就是“至善理念”,“至善理念”是一切事物中一切正确者和美者的原因,就是可见世界中创造光和光源者,在可知世界中它本身就是真理、理性和价值的决定性源泉,因此它将成为所有的人“仰首以盼”并奉力遵行的普遍性的、绝对的价值母体。这种“柏拉图主义”传统所代表的价值观最大的弊病就是认为普遍观念和原则可以高于自由的生命个体对自身生活目的的追求,这是对真实的个人生命存在的贬损和抹杀,它使个人永远处于康德所说的“不成熟”的依附状态,因此它才在根子上具有虚无主义本性。前文将此概括为“个人为抽象物献祭”,即是对此倾向的批判性反省。
要克服这种观念,最为重要的是要超越对“多”的恐惧和对“一”的痴迷,并以一种坦然的态度对待建立在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基础之上的“价值分化”与“价值多元”。对此,现当代许多重要的思想家和哲学家的思想,值得我们认真面对和吸取。
马克斯·韦伯作为最伟大的现代社会理论家之一,对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价值分化”与“价值多元”处境做了深刻的阐发,并要求人们诚实面对这一处境,在“价值分化”的世界中以一种严肃认真的态度选择和确立自己对生活意义的理解,并且坚决抵制现代社会中种种宣称能“教会人如何生活”的“假先知”的愚弄和欺骗。在他看来,在已经“祛魅”的现代社会中,那种试图成为所有人无条件服膺的普遍价值的“目的论世界观”已经无可逆转地失去了约束力,“价值的多样”甚至“价值的冲突”变得不可避免,在此条件下,人们有可能产生两种极端的态度:一是寄希望于某种能赐予终极意义的神圣实体的降临,来提供某种个人可委身皈依的现成的价值权威,以免除个体必须自行解决价值问题的“不能承担之重”;二是面对“祛魅”的世界,深感万念俱灰,对生命的意义和价值问题产生了一种麻木虚无的态度,于是选择了游戏人生、及时行乐,在随波逐流中推卸放弃本应承担的责任,并因此陷入价值虚无主义。与此不同,韦伯推崇一种“责任伦理”的价值立场。它既不自欺欺人,也不怨天尤人,而是像一个真正的勇士,自觉地意识到:既然没有神定的秩序能给我提供意义,那么,就让我自己来勾画和赋予生活以意义,一旦做出决断,就不计成败利钝,以一种虔诚的、超功利的态度献身于这种信仰,按照这种信仰去行动,并为行动的结果勇敢地承担起责任。不赖幻想、直面现代社会的真实,在“多元价值”中选定自己的价值信念,并通过自己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价值信念的坚守与执著,承担和塑造自己的命运,从而在“祛魅”化的现代社会中确立自己的人格和尊严[10]。
韦伯的这一重要思考在当代思想中得到了许多重要思想家的呼应和进一步更为深入和创造性的阐发,其中伯林、罗尔斯无疑是其中最有代表性者。伯林对“价值一元论”所进行的毁灭性的批判和对“价值多元论”的论证,是当代哲学中最为深刻和最值得重视的重大成果之一。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在此对其思想进行具体展开论述,只想引用其在思想史最经典的文献《两种自由概念》的最后一部分“一与多”中的一段论述:“人类的目标是多样的,它们并不都是可以公度的,而且它们相互间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假定所有的价值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以致稍加检视便可决定何者是为最高,在我看来这违背了我们的人是自由主体的知识,把道德的决定看作是原则上由计算尺就可以完成的事情。说在某种终极的、共通而又能够实现的综合中,义务就是利益,个人自由就是纯粹的民主制或威权式国家,这等于是给自欺与蓄意的伪善披上形而上学的毛毯。多元主义是更人道的,因为它并未(象体系建构者那样)以某种遥远的、前后矛盾的理想的名义,剥夺人们——作为不可预测的自我转化的人类——的生活所必不可少的那些东西。”[11]罗尔斯在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修改了其早期的《正义论》中的“道德哲学”立场而确立了“政治自由主义”观念,之所以有这种变化,据他自己陈述,正是受了伯林相关思想的影响,是伯林启发他更多地关注和重视现代社会“价值多元论”的事实,这使得他放弃了早期思想中试图确立一种伦理意义上的、完备性的正义价值理想的追求。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罗尔斯提出的中心问题是:“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12]“当一个社会自由而平等操作公民因其诸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形成深刻的分化时,一个正义而稳定的社会何以可能保持其长治久安?”[13]这一问题之所以性命攸关,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具有首要意义的“第一个事实”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在得到自由制度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之保障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下,如果还没有获得这种多样性的话,也将会产生各种相互冲突、互不和谐的——而更多的又是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多样性,并将长期存在。”[14]这一事实即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它意味着,什么是以及如何达到“本质性的人性”,什么是“至善”以及如何达到这种“善”,什么是终极的“真理”以及如何抵达这一“真理”,什么是社会历史的“终极的完美目的”以及如何实现这一“终极目的”,等等。在现代社会里存在着不可还原的“多样性”和“异质性”,对于它们,人们无法像自然科学一样形成普遍必然的“客观知识”,每一个不同的个体对于这些“形而上学”问题都有能力和资格形成属于自己的见解并形成自己的信念。因此,关于人性、至善、真理与完美目的等不再有统一的、为所有人一致接受、遵循和贯彻的普遍性的、唯一的终极答案,这一“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面对且必须接受的“客观实情”。不管人们是否喜欢,是否愿意接受,它都构成了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现代世界的根本性质。这也就是说,除非依靠强制性的力量来人为地取消和抹杀“完备性学说”的多样性,并从中选取某一特殊的完备性学说作为整个社会的共同的、对“善”的唯一绝对权威的理解,否则,“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将与现代社会相伴始终。当然,罗尔斯更多地关注如何在“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前提下寻求现代社会的“重叠共识”,确立“政治正义”原则,但他关于现代社会“善的多样性”的论述,对于克服把“价值分化”或“价值多元”与“价值虚无主义”二者的混淆,的确是深具启发性的。
认真对待“价值分化”或“价值多元”这一现代社会的现实,让每一个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努力追求自己的生活目的,度过其必然一死的、有限的然而同时又具有真正尊严的一生,从而真正建立“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和谐格局,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1][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0页。
[2]同上书,第106页。
[3]同上书,第110页。
[4]《海德格尔选集》下,孙周兴选编,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772页。
[5][英]伯林:《俄国思想家》,彭淮栋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6]在二者的相互支持与结盟中,“抽象观念”为“抽象存在”提供合法性根据,“抽象存在”为“抽象观念”提供现实基础,国内学者近年来所阐释的理性形而上学与资本逻辑的结盟,即是这种关系的典型表现之一。
[7]关于具有不同价值信念的个人如何共同维系共同的生活,如何在既尊重个人自由选择与价值信念的多样性的同时,又保证和维系社会共同体的稳定与统一,是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超出了“个人主体”的范围,涉及了“个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它需要社会公共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其中最为重要的价值是“正义”。对此,笔者曾在其他文章中有过专门论述(参见贺来:《边界意识和人的解放》第四、第五章,《个人自由、社会正义与价值虚无主义的克服》,《哲学译丛》2010年第9期等文。)
[8][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7页。
[9]同上书,第200页。
[10]对此的详细讨论可参见贺来:《现代人的价值处境与责任伦理的自觉》,《江海学刊》2004年第4期,第41页。
[11][英]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5页。
[12][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13]同上书,第25页。
[14][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