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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性与人的理解原则的重大变革(第1页)

三、“主体性”与人的理解原则的重大变革

人的“主体性”存在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哲学思维方式,正如上面所论述的,这种哲学思维方式就是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同时意味着对人的理解原则的重大变革,这种理解原则就是生存实践性原则。正是这一崭新的理解原则和方法,为通向“活生生”的人的现实的“主体性”存在开辟了道路。

(一)“现成性”而非“生存实践性”:传统哲学关于人的基本理解方式

马克思对人的理解原则上的历史变革及其当代性是在对传统哲学关于人的理解方式的否定和超越中凸显出来的。因此,要理解马克思在此问题上的思想贡献,就首先必须了解传统哲学关于人的基本理解方式。

传统哲学的不同流派和哲学家对于人和人的本性,有着多种多样的具体规定和描述,甚至可以说,每一个哲学家和哲学派别对于人和人的本性的具体看法都是充满差异的。但是在这种差异中,却又有着一种深层的一致性和共同性,那就是他们在理解人和人的本性时,表现出一种基本相同的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正是这种深层一致的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构成了整个传统形而上学在人的问题上的重大局限性。

传统哲学这种关于人的基本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即是把人视为一种“现成”存在者的理解方式,它在把握人时,把人视为一种摆在眼前的、可以用理性的、概念的方式来予以静观的对象。它认为认识人,最为重大的使命就是抛开种种关于人的“现象”,去发现人之为人的最终“本质”,只要透过“现象”,用理性的方式把捉到了这种“本质”,就实现了对人的一劳永逸的把握。具体而言,这种理解方式可以分析为如下主要原则。

(1)对象化原则。即把“人”当成一个外在的对象来予以知性的把握,它的基本提问方式是“人是什么”,与这种提问方式相适应,它必然把人当作一个认识的对象来进行逻辑的分析,从而对“人是什么”的“什么”做出回答。

(2)知性化原则。在把人作为一种外在对象来把握的同时,必然暗含着这种观念,即对人的把握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关于人的“知识”,知性是达到人和人的本性的必然通道和途径。

(3)本质主义原则。运用知性方式所获得的关于人的知识,并不是表层的、现象的知识,而是“本质”的知识,运用知性逻辑方法“去伪存真”,达到“人的本质”,即发现人区别于其他物的、只有人才具备的特征,是认识人的最高任务。在此意义上,对“人是什么”的回答便可归结为“人就是它的本质”。

这就是传统哲学在人的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在哲学史上看,无论是唯心论者还是唯物论者,无论是把人理解为“理性”的存在者还是“神性”的存在者,亦或“自然”的存在者,在深层次上所体现的都是上述基本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

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运用知性逻辑的方式去把握人之为人的“本质”,按照海德格尔的观点,这种对人的理解方式实质上是把人当作“现成存在和摆在那里这种意义上加以领会的”,因而与理解物的方式并无本质差别,舍勒说得更清楚,这种理解方式实际上是把“人的本质及其价值视为一种自然事实的自然延伸”,它在表面上把人看得很高,其实是人的贬值和人的价值的颠覆。

这也就是说,传统哲学把人当成“现成存在者”,实质上就是一种把人物化的“物种思维方式”,即它在理解人时,在根本上坚持的就是一种认识物的思维模式,贯彻的就是一种把握物的思想逻辑,采取了一种与认识物毫无差异的理解方式和思想逻辑。不管它在口头上是否重视人,不管它把人抬得多高,其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把人等同于物。人被“物化”,就像人们戴什么颜色的眼镜,所看到的对象就呈现什么颜色一样,运用与认识物无异的理解方式和思维逻辑,必然把一切物化,人也当然不能幸免,沦为完全物化的存在。

人们在认识“物”时,总是把物当成一种“现成存在者”,运用知性的方式来把握的。为了准确把握物,必须把一物同他物区别开来,使用求同法或求异法,寻找出一物区别于他物,且为这一物种所有个体共同具有的本质属性或特征。只要把握到了这一本质属性或特征,就把这一物与其他所有的物区别开来了,也就实现了对此物的真正认识。在此意义上,认识物的方式就是一种寻求与他物相区别的方式,就是一种寻求物种界限的方式,因而在根本上就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方式。认识一物,就是寻求其所属物种的规定,然后从此规定出发,采取“属加种差”的方式,就可以给出此物的定义,达到对此物的“科学”把握。这种理解方式,即是我们所说的“物种思维方式”。

“物种思维方式”是与“物种存在方式”相适应的。物必须以适应于物的本性的方式去予以把握,物种思维方式就是在认识物时适用于物的存在本性的一种思维方式。

具体而言,物的存在方式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1)封闭性。物的存在性质完全是由它的物种所决定的,对于动物而言,它一来到世界上,就是一个“全”,大自然已经为它的全部生活规定好了,它不可能超越自身成为一个“不是其所是”的存在。因此,动物的存在完全是由自然赋予的前定性质所规定的,具有“本质前定”的性质,而且,正是这种本质前定的性质,决定了其存在的封闭性。

(2)无矛盾性。物的存在与其自然物种的规定完全一致,动物个体与它的种完全一致,动物个体生活与其物种生活也具有完全的一体性,因此,动物的生活总是处于一种“圆融”的统一状态,根本不存在自然性与超自然性、肉体与灵魂等内在的冲突和紧张。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与其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这种与生命活动的直接同一性,决定了动物的生活必然处于“无矛盾”的混沌状态,它的生活必然是一种单一而又单调的生活。

(3)孤立性。物种的规定性同时也决定了它与环境、与其他物种以及物种内各个体之间的隔绝。就与环境的关系而言,除了使用单一的尺度即物种的尺度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外,它不能越雷池一步与他物和周围环境发生能动的关系;就同一个物种内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而言,物种与个体的直接同一关系既把个体和个体分离开来了,又使它们失去了个体的自主和差别;就与其他物种的关系而言,弱肉强食的自然规律支配着一切,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联系。这种存在状态,表明了动物的生活必然处于一种孤立状态。

物的存在方式内在地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认识方式。把物当作摆在那里的“现成存在者”,寻求一物区别于另一物的界限和“本质”,认为找到了这种界限和本质,就达到对物的本性的把握,这种认识方式与物所具有的“封闭性”、“孤立性”和“无矛盾性”等存在特性是完全相一致的。

如果我们把这种物种思维方式与前述的传统形而上学对人的理解方式和解释原则作一比较,就不难发现二者的深层一致性:二者都共同地贯彻着“对象化”的原则,前者把物作为一种现成的“对象”,后者把人作为一种现成的“对象”;二者共同地体现着“知性化的原则”,前者认为知性是把握物最基本的手段,后者同样认为知性逻辑是通达人的存在的通道和途径;二者共同地执著于“本质主义”原则,前者认为物之物,最根本的就是其区别于他物的“本质”,因此认识物,最重要的是获得关于物的本质性知识,后者同样认为人之为人,最根本的就是人这一物种区别于其他物种的“本质性”特征,因此认识人,最重要的是获得关于人的本质性知识。

具体而言,这种深层一致性,表现在认识“人”时,在思想方法上遵循完全相同的程序:

(1)把人与他物区别开来,使用“求同法”和“求异法”,尽力找出能够区别于一切他物而又为所有的人共同具有的属性或特征,只要从特征上把人同他物区别开来,就算把握了人。

(2)人身上存在同物相区别的许多特征,而人之为人必定要有一个“决定性”的特征,由它构成人的本质特性、本质规定,所以,紧接着的便是要追求人之为人的永恒的本性或本质,以达到对人的终极的、绝对的把握。

(3)人生而为人,按照朴素的想法,只要找出人所从出的本原或本体,即人的物种原型,就是把握到了“本真的人”。所以假定人有预成的前定本性,追寻人的本体、原型、隐秘本质,是自古以来人们常用的方法,找到了人的“原型”,就等于实现了对人的完全把握。

可见,这种对于人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与把握物的思维方式在本质上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二者遵循着本质一致的思维程序,在思想方法上具有完全的同一性。

以认识物的方式来理解人,其结果是显然的,那就是人被视为与物一样的“摆在那里的现成存在者”。运用这种观点和方法,必然不能把握具有“生存”本性的人,必然会把人物化,而这在根本上也就是人的失落和人的抽象化。正是在这里,传统形而上学也表现出在人的自我认识上最为重大的缺陷。马克思清楚地意识到了这种缺陷,所以克服这种缺陷,改变对人的“现成性”理解,揭示人的“生存活动”本性,构成了马克思的重大理论贡献。

(二)“生存实践性”而非“现成性”:马克思对人的“本性”的理解方式的变革

在马克思看来,人之为人,人之区别于其他一切存在者之处,恰恰在于它不是“现成的和摆在那里的”存在者,而在于它是一种不断超越“现成性”、具有“生存”本性的特殊存在者。对人的自我理解,不在于去把握人之为人的某种现成的“本质性”知识,而在于领会到人所具有的“生存”本性。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哲学关于人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以一种符合人的本性的方式实现对人的把握。

人特殊的“生存”本性内在地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理解方式,这就是哲学的发展史所提出的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就在于适应理论发展的内在要求,独创性地提供了一种与人特殊的生存本性相适应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这样论述:“生产生活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1]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更进一步这样说道:“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2]“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3]

从这些关于人的集中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区别于传统哲学的把握人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

通过这些论述,我们可以总结马克思对于人的理解具有这样一些基本含义。

(1)马克思把人的类本性归结为“自由自觉的活动”,这意味着马克思完全是从“生存活动”的角度而不是从“现成存在者”的角度来理解人的“本性”。不仅如此,马克思还用“自由自觉”来规定人的这种“活动性”,更进一步强调了人区别于“现成存在者”的生存特性,“自由自觉性”表明人是一种通过实践活动不断否定和生成自身的超越性存在,“可能性”而非“现成性”构成了人独特的存在本性。

(2)马克思认为人区别于物的地方不在于人具有某种人所独具而动物不具备的“本质属性”,而在于人的整个存在方式与之已有了根本区别,即人是一种以“生产活动”为存在方式的特殊存在者,是这种存在方式,而不是某种现成的先验本质构成了人与物相区分的分界。

(3)马克思认为对于人,不能运用知性逻辑和对象化的知识论态度来予以把握,人是什么样的,完全是与他如何“表现”自己的生活联系在一起,完全是与他的“生产”一致的,因此,人不是一种摆在眼前作为认知对象的现成存在者,而是在生存活动中显现和展开自身的一种历史性的特殊存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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