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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诗性的自我创造与个人生活的目的(第2页)

海德格尔为个体生命摆脱形而上学的重压所做出的贡献是奠基性的,他在克尔凯郭尔、尼采等人的基础上,为通向个体生命不能为形而上学的“共相”所还原的“实存性”开辟了一条十分重要的思想道路,并使得寻求“个体生命的真实性”成为了一项具有独立意义的思想事业。利奥塔、德里达、福柯、罗蒂等这些后人们,从各个层面不断深化他所开创的这一事业,使得“捍卫个体生命的实存性”成为整个当代哲学中最为重大的课题之一。

德里达以“解构主义”著称,而所谓“解构”,就是要促使人们“开始思想下述问题:即中心并不存在,中心也不能以在场者的方式去被思考,中心并无自然的场所,中心并非一个固定的地点而是一种功能、一种非场所,而且在这个非场所中符号替换无止境地相互游戏着”[31]。德里达把海德格尔视为自己的思想先驱,同时又把海德格尔当成最需超越的对象。他认为海德格尔对“存在”的执著,表明他对形而上学的解构仍然是不彻底的,依然保留着“逻各斯中心主义”的残余。因此,“解构”就是要通过语言的自由的差异游戏,使被传统形而上学所压制的个性得以释放出来。利奥塔以“公正游戏”和“悖谬推理”为策略,试图消解一切抹杀个性和差异性的“元叙事”或“元话语”,他说:“后现代知识并非为权威者所役使的工具,它能够使我们形形色色的事物获致更细微的感知能力,获致更坚韧的承受力宽容异标准,后现代知识的法则,不是专家式的一致性;而是属于创造者的悖谬推理或矛盾论。”[32]因而一切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大写的“最终语汇”,如理性、逻各斯、绝对真理、客观规律、至善道德和完美价值等都是佞妄。福柯以宣告“人之死”而惊世骇俗,他深刻地分析了理性的权力层面,揭露了理性背后所暗藏着的权力意志以及对个体生命的压制,指出了“现代社会”扼杀自我创造和个人规划空间的种种方式,他所描述的疯狂、诊所、监狱、性等,从“另类”的角度向人们揭示了“启蒙”与“野蛮”的同一性及其对个人自由的束缚和窒息,因此,当福柯宣告“人之死”时,他所意指的是以“理性”为“本性”的“大写的人”的死亡,并通过“大写的人”的死亡为“小写”的生命个体争得自由的空间,就此而言,“人之死”的主张并不是如一般流俗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虚无主义”,它所终结的是“人的本质”,而终结“人的本质”恰恰是为了争取个体生命的自由。罗蒂更是自觉地把自己定位于“反讽主义者”,他明确主张“自我的偶然性”,认为个人乃是“时间和机缘的产物”,强调只有承认不能被“普遍共相”和“必然本性”所同化的个人自我的偶然性,“才能在我们身上发现有价值的东西,才能创造值得我们尊敬的现在的自我”[33],他希望通过抛弃一切个体生命之上的“神性权威”,使个人去自由地编织自己的信念之网,创造自己与众不同的人生。

(三)“诗”的而非“科学”的:个体生活目的的自我理解

个体生命不是为了在它之上的某个“更伟大的东西”而生活,每个人都是自己生活的目的,自由地创造自我的个性和人格,追求每一个人属于自己的价值,这就是个体生命不能不还原为“共同生活”的生活目的。

在这里,有三个内在联系的关键词:一是“自由”;二是“创造”;三是“价值”。以这三个关键词为核心,形成“不受强制的自由”、“以偶然性为前提的创造”、“无原则的价值论”,三者构成个体生活目的自我理解的核心概念。

“自由”在这里指的是“个体生命”那种不能被归结为公共生活、被公共生活所消解和替代的“私人自由”。它不是指“人类的全体自由”或“社会的或共同体的自由”,而是有着其具体的限定条件的“个体私人自由”。

“个体私人自由”意味着生命个体在一个不受干涉的领域内,“被容许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34]。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意指生命个体拥有一个“不受干预的领域”,或者说它有一个属于个体自我的独立于任何外在力量的“自留地”,在此领域或“自留地”之内,生命个体拥有免于强制的自由,即“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疆界内不受干涉”[35]。其二,它意味着,生命个体在这一疆界内,可以“免于强制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善”,在这个不受干涉的领域内,生命个体“可能的选择与活动的阻碍之不存在,即通向自己决定遵循的道路的障碍之不存在,这种自由最终并不取决于我是否出发或能走多远,而取决于多少扇门是打开的,它们是如何打开的”,它意味着我的“选择的障碍之不存在,即当我决定行动时能以这种方式或那种方式行动”[36]。

不难看出,上述意义的“自由”正是自贡斯当、托克维尔、密尔以来一直被阐发,并由伯林明确概括的“消极自由”。伯林认为,贡斯当最早对“消极自由”这一概念做了最清晰的解释:“这就是:存在一个私人生活的领域,除了特殊情况外,这个领域是不希望受公共权力干涉的。”[37]在这种“消极自由”中,最为根本的就是对“个体我在”的私人生活这一自主空间不可侵犯性的自觉认可和高度尊重,他坚信这样一个最基本的真理,那就是:“他是一个人,一个有他自己生活的存在者。”[38]因此,对于这个人的“自己的生活”,任何外在的力量都不应该强行进入。只有当生命个体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免于强制的生活空间的时候,他才有可能是自由的。

在固守“个体我在”边界的前提下,个体生命的自由还表现在其对自己所认为是“善”的生活方式的选择权,选择权是个体生命自由的另一重要含义。“选择”意味着在生命个体前面存在多种“生活的可能性”,有多扇“大门”向他敞开,它可以在多种选择中去追求和创造自己的“可能生活”而不是在外在压制下进行非此即彼的“决定”。因此,个体生命的“消极自由”“并不仅仅是包含挫折之不在(这可以通过消灭欲望来获得),而且包含可能的选择与活动的阻碍之不存在”。“消极自由”之“消极”,并不是像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样是一种否定一切、什么都不干的空洞状态,而是反对人为地关闭个体生命选择的大门、压制个体生命的自我决定。这种自由观念相信,人之有别于动物,最首要之处“不在于它拥有理性,也不在于发明了工具与方法,而在于能选择,人在选择时而不是被选择时才最成为自己;人是骑士而非马匹;人是目的的寻求者(而不仅仅是手段),并以他自己的方式追求目的;可想而知,追求的方式越多,人的生活就变得越丰满;个体间相互影响的领域越广,新的和预料之外的机会就越多;他沿着新鲜而未被探索的方向改变其自身性格的可能性越多,展示在每一个个体面前的道路也就越多,他的行动和思想的自由就越宽广”[39]。在此意义上,自由就是对个体生命的自发性和独特性的捍卫,对个体生活的选择多样性和丰富性的守护。

生命个体守护和捍卫自身免于强制的自由,是为了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生活空间,去创造自己的“可能生活”。“创造”乃是我们这个时代使用最为频繁的概念,但熟知并非真知,在人们不经反思的无数次使用中,“创造”被流俗化为一个在所有地方、任何时间都适用,然而其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不适用的冗余概念。真正意义的个体生命的“自我创造”,包括三个基本特点。

首先,创造不是对必然秩序的认识和利用,而是对先验必然性的解脱和对偶然的承认,只有承认偶然,才有个体生命自我创造的可能。个体生命的自我创造不是去“发现”和“复制”那个“在那儿”现成存在的“先验真理”和“必然秩序”,相反,是要在时间和机缘中实现自我筹划和自我生成,时间和机缘拒绝“必然性”,它总是变化的、特殊的、境遇性的因而是偶然的,正是这种“偶然性”使生命个体的自我创造成为可能,只有承认这一点,个体才能避免成为必然秩序的“牵线木偶”,并使创造真正成为人“自己给予自己”的过程。

其次,创造不是对普遍性法则的遵循,而是对“实践智慧”的寻求。普遍法则是适用于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的“一般真理”。康德早已指出,以之为出发点所能提供的只是“分析判断”,即不能提供新的知识,只重复和演绎既有知识的判断,因而不可能是“创造性”的,人的生活因其是时间和机缘的产物,它所面临的问题总是发生在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境遇之中,因此它要求的是“此时此地”可行的生活策略和生活样式。这种“此时此地”、“行得通”的生活策略和生活样式的寻求,都无法从任何普遍的法则中引申和获取,它只能是一种“因地制宜”的实践智慧,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造。当伽达默尔说“人们所需要的东西并不只是锲而不舍地追究终究问题,而且还要知道:此时此地什么是行得通的,什么是可能的以及什么是正确的”时,这种“清醒的诠释学意识”所表达的即是这种“实践智慧”和“创造”。

最后,创造不是多次性的“复制”和“仿造”,而是每一生命个体对自身“独特性”的“创作”。每一个人的生命历程都面临和经历着其特殊的时间和机缘,这与其他生命个体都绝不相同,他必须学会不断地去编织属于自己的生命之网,“一张向后延伸到过去、向前延伸到未来的网,来取代一个已经成形的、统一的、当下的、自我完中的实体,一个可以被视为固定不移和完满一体的东西”[40],从而创造出自己的人生。当我们用“自我”来称呼一个生命个体时,实际上已经包含着每个人所具有的“独特性”的期待,运用“实践智慧”,在自己与众不同的生活境遇中不断实现自我超越,创造出独一无二的“自我”,从而让自己成为一部“只一回”、“只适用于一人”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从上述三个基本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对个体生命来说,“创造”的核心就是努力成就独立的“自我人格”,而不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所要求的那样成就“普遍性”。个人生命的自我创造具有“诗”的性质,而非“科学”的性质。

“诗”的本性在于“创造”,在于独一无二的“个性”的“张扬”,在于“流动的节奏和意蕴”,“科学”的本性在于“发现”,在于找到一般性的普遍法则和秩序,在于与现成“在那儿”存在的真理合二为一(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所追求的也是同样目标,古代哲学以“科学的总汇”和近代哲学是“科学之科学”自诩,因而此处所使用的“科学”是包括“哲学”在内的广义的“科学”)。

自柏拉图以来,“哲学”与“诗”的争辩始终贯穿于整个哲学史。柏拉图主张把诗人赶出“理想国”,认为哲学家因其对永恒不灭的普遍必然秩序的“发现”,所以代表了这种“个体生命的极致”,在他看来,“诗人的错误就在于他们在独特性、偶然性上面白费笔墨——向我们诉说偶发的现象,而不是本质的实在”[41]。哲学要把人引向“在那儿”现成存在的必然真理,从而使人在与人之上“更伟大”、更永久的东西的接触中超越人的个别性和偶然性,并因此脚踏大地,找到了生命永恒的意义,与此相对,诗人则认为柏拉图主义的“真实世界”只不过是子虚乌有,而每个人的意义在于通过自我创造,使自己的人生变得与众不同。不难发现,哲学与诗的争辩,在实质上就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在回答:个体生命的意义究竟在于否定个人的独特性和创造性而皈依普遍性和永恒性,还是承认个人的偶然性并把创造出个人的独特人格作为人生的目的。

众所周知,自尼采以来,20世纪不少哲学家对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进行了颠覆性的批判,试图以此实现与柏拉图主义的决裂。在某种意义上,这种颠覆和决裂就是“诗”对“哲学”的颠倒和解构,他们“赞成尼采,认为人类的英雄是强健诗人、创制者,而不是传统上被刻画为发现者的科学家。更普遍地来说,他们都极力避免哲学中冥想的气味,避免哲学中把生命视为固定不变、视为整体的企图。他们如此做,都是因为他们坚持个体存在的纯粹偶然所致”[42]。在这些哲学家看来,“诗人”而非“哲学家”,才是个体生命的典范,而“诗人”最根本的特质就是不承认任何先验存在的必然秩序,要求以个体的“自我创造”代替对普遍的“必然性”的“发现”,诗人不会为不能发现“普遍真理”而焦虑,而只会为创造性和独创性的缺乏而焦虑。每个生命个体都是自我创造的“诗人”,在其时间和机缘中,创造出属于个人的意义空间,使自己的人生成为一个独特的“作品”,正是在此意义上,每一个体生命都是不可还原的、不能被任何绝对的“元意识”“越界”消解的“这一个”。

对“个体我在”来说,“价值”不是“实体性”的概念,而是“形式性”概念,也就是说,不可能为所有不同的个体生命提供一个普适性的、在内容上完全相同的、“本质性”的“价值观”或“价值原则”。个体生命在其个人私人生活领域适用的唯一“价值规则”是:让每一个人“自由”地“选择”和“创造”属于自己的“价值”,或者干脆说,适用于个体生命的乃是一种“没有原则的价值论”。

在由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所支配的价值哲学的角度看来,“没有原则的价值论”是一个没有提供任何实质信息的同义反复。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相信,存在而且必然存在着一种“唯一正确”的“善”,从这种“善”出发,将“合乎逻辑”地引申出一整套对所有人都有效的“绝对命令”。它规定什么是“应该”,什么是“不应该”,告诫每个人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也就是说,它能提供一种规范生活、教人如何“做人”的价值准则。与之不同,“没有原则的价值论”包含如下两层基本意蕴。

其一,它是指不存在一个无条件的、对所有生命个体都具有约束力的普遍的先验价值原则,每一生命个体的人生目的和价值都具有“向来我属性”,它在其具体的生存境遇中,在其特殊的时间和机缘中,有能力形成区别于他人的对人生目的、意义和价值的自我理解,并按照这种理解生成和创造自己区别于他人的个性化价值。这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每一生命个体能够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什么是“应该”、什么是“不应该”,它能够根据自己的生活智慧,对“幸福”、“勇敢”、“美丽”、“健康”、“快乐”、“爱情”等得出自己的见解,给出自己的“定义”,并在这种见解和“定义”指导下调节自己的行动。因此,一种东西是好还是坏,是有价值还是没有价值,不是由形而上学的价值原则来规定的,而是由每个活生生的“个体我在”的现实生活所规定的,是“个体我在”的现实生活决定价值规则的内容和形式。认为只有形而上学的价值论才能定义“价值”,规定何为“好”和“坏”,何为“应该”和“不应该”,所蕴含的前提是,个人缺乏理解和形成好坏善恶的能力,它必须等待某种外在的权威来启发和“指导”,使之知道人生的目的和意义,这种观念等于把生命个体贬为“不知好歹”的“白痴”,它表面上欲提升人的尊严,但实质恰恰是每个人尊严的丧失。

“不受强制的自由”、“以偶然性为前提的创造”、“无原则的价值论”,这三者构成理解“个体我在”生活目的三个彼此紧密联系的方面。它最常遭到的批评是,这种观点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使得个人成为了脱离社会的“抽象幽灵”,它将导致一切“公共性”与“普遍性”的崩溃,会导致个人“无法无天”的“唯我主义”与“个人主义”。在我们看来,这种批评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边界。我们并不否认社会公共生活的必要性和价值,也不否认个人与社会之间的重要关联,我们想强调的是,即使如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之外,个体生命有着不能被普遍性权威所穿透的私人生活空间,有着不能被归结和还原为普遍性“公共生活”的、专属于个体自我的“剩余者”,有着不能被共同体的“绝对伦理”所规定的选择权利,倘若这一点被完全遮蔽和剥夺,那么,个人将不复有安身立命之处。这是个人真正获得其“主体性”的根本保障,也是个人成为“独立主体”的真正标志。

[1][英]伯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2][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71页。

[3]同上书,第385页。

[4]同上书,第271页。

[5]同上书,第385页。

[7][德]尼采:《权力意志》,张念东、凌素心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9页。

[8][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5页。

[9]同上书,第135页。

[10]同上书,第136页。

[11]同上书,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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