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康德基于大自然这位“伟大的艺术家、万物的设计师”的隐秘计划这一目的论历史哲学的根本法则,从历史的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角度,把公民个体的自由与国家的自由的有机结合与完美统一,落脚、实现在永久和平这一哲学的千年王国中。这一千年王国的核心理念,就是公民的自由和国家的自由,以及这两种自由的内在贯通和相互保障。康德“为自由的辩护,不仅为一切公正法则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每个人类个体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而且为人类在世打开了一个绝对的希望,从而一直在召唤、并仍将召唤人类不断去改善自己的共同体。”[40]
3。联合国与WTO:康德历史理念的一个证明
康德依据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历史观念,构想了大自然通由各民族、各国家之间的冲突与战争实现自己目的的伟大的世界历史目标:普遍法治的国家联盟和世界公民社会。康德历史理念的意义与价值在于,他不仅通过对人类历史的深刻洞察而构想、设计了建立在主权国家和民族自由之合法基础上的、人类走向永久和平的理想目标,而且设计了人类走向这一目标的现实可行的合理道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法治状态。在康德历史—政治哲学诞生两个多世纪后的今天,我们观察、研究和反思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民族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化的数百年的巨大变革历程,解读、透视和分析20世纪上半叶人类所经历的惨绝人寰的两次世界大战,就不能不为康德对人类历史命运如此深刻地理解与洞察、如此理性地展望和设计人类的未来与前途的伟大的历史—政治哲学的智慧而万分惊讶、而拍案叫绝。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诞生的联合国(Uions)及其宪章,以及不久后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在人类的和平与安全[41]、经济发展[42]、社会发展[43]、人权[44]以及环境[45]等极其广泛的领域中,都在有力地提倡和强化着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和平与安全的观念,普及和增强着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人权意识和人道主义精神,培育和提升着世界各国人民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安全意识。总之,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以及世界各国政府的反腐败等方面,都发挥着越来越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贯穿在联合国所有上述作用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康德历史—政治哲学所反复申明和强调的、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国家自由为落脚点的普遍法治的现代人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理念。虽然在其实践过程中是那么地缓慢、艰难、曲折,甚至经常地是那么地尴尬、苍白、无力,但无论如何,它毕竟由于现代人权—法权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而成为规约和塑造世界政治的可见的制度形态意义上的推动力量,联合国正在一步一步地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可以认可、认同的世界政治平台。这是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始终强调联合国之于和平与发展的重大作用的基本原因所在。
无论如何,联合国以及在它主导下制订的一系列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在欧洲大地上经过一系列长时间反复的酝酿、对话、沟通、协商,甚至是在经历了各种各样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后,所终于促成的欧洲联盟的诞生[46],不是都已经历史性地证明了,康德两个多世纪前所创制和提出的建立国家联盟与世界公民社会的历史—政治理念的卓越非凡和深谋远虑么?
如果说,联合国及其宪章在更大的程度上属于政治意义的范畴(尽管它也具有多方面的经济职能);那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而最终于20世纪90年代形成的世界贸易组织WTanization),作为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机构,则属于经济意义的范畴。人们之所以称它为“经济联合国”的原因也就在此。[47]世界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通过规定各国政府所应承担的主要契约义务,来规范各国国内贸易立法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一系列具有权威性、约束性的法律、原则、规范和惯例[48],一方面有效保障着成员国和地区进行合法贸易的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49],一方面也促使着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和地区履行其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50]
由此我们看到,康德阐发的普遍的法治状态的历史—政治理念,不仅在联合国及其宪章中得了越来越全面的体现,而且也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世界性经济—金融组织的规范体系中。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其他世界经济—金融组织的基本原则与基本规范的重大意义在于,它们逐渐扬弃了早期殖民主义扩张的血腥和残酷,而逐渐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纳入到自由、公正与法治的现代文明秩序和世界进步潮流之中。当代世界历史进程已不再像现代早期那样,世界市场的开拓总是伴随着炮火、屠杀、战争进行,而是越来越走在普遍法治的轨道上,通过多边贸易谈判的框架和机制,在自由平等的法律秩序中推进着全球化进程。康德的历史—政治哲学理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政治经济的基本格局和基本框架中,越来越多地得到了有力的证明。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由于数百年来殖民主义的历史积淀和历史惯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政治体系中仍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全球经济、政治和文明秩序仍有其不合理的前提与基础,康德关于建立普遍法治的国家联盟和世界公民状态的历史—政治哲学的理念,在很多情况下仍然存在着形式与实质上的深刻对立,其客观化和实践化仍将是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
对于建立在本体世界与现象世界基础之上的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和悖论,康德为我们确立了一个历史性解决的理性原则和实践方案,即通过一国之内普遍法治的公民状态和国家之间合法的国家联盟与世界公民状态这一根本途径来加以解决,按照理性建立的普遍法律秩序来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与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才能建立一个永久和平的文明世界。这样,康德的历史—政治哲学就通过自由与必然矛盾的根本解决,从哲学上为人类走向以理性为基础、以自由为核心原则的普遍法治的现代文明世界,勾勒和描绘了一幅可以在人类历史的实践中逐渐变成现实的理性蓝图。这是康德历史—政治哲学为人类做出的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贡献。
[1]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8—9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2]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9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3]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9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4]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5]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6]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页。黑体为原著者加。康德强调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首先需要确立关于宪法性质之正确的概念,其次才是实践经验和善意,这实际上是基于事情的性质和概念去规约感性现实,即以理念世界的理性原则作为塑造和规范感性世界的基础和根据。两个世界之内在张力的哲学传统,在康德的历史理念中处处都得到鲜明而自觉的体现。
[7]作为观念论者的康德在这里却把人类的历经磨练的伟大的经验与概念、善意放在一起加以明确强调,把它视为建立普遍法治的公民状态之最高历史任务的必要条件,而且特别把这一经验用“伟大的”一词来加以形容和强调,特别是康德对于普遍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反复强调,是耐人寻味的一个重大问题、一个哲学事件。康德在这里、在此处还是人们所批判的那个唯心主义的、反对经验论的先验主义的康德吗?在《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第六版的“附录:循马克思、康德前行”中,李泽厚先生的一段话是颇值得注意、亦颇耐人寻味的:“前几年我翻阅过两本美国当今最著名的康德学者PaulGuyer和AllenWood的著作……使我吃了一惊的是,Wood书有一节的小标题竟然是‘康德的历史唯物论’(Kant'sHistoricalMaterialism)。Wood说:‘康德的历史理论是原型的马克思主义’(proto-Marxism)。……与马克思一样,康德理解历史的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民集体力量产生出他们独特的、随历史而变迁的生存方式,从而人类经历了与特定生产活动的统治形态相适应的不同阶段。与马克思一样,康德看到历史不但是争斗和冲突的场景,而且是加深不平等和压迫的场景。如同马克思的理论,康德认为,这种冲突的根源是具有敌对经济利益的不同人群之间的斗争。”(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修订第六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58页。黑体为引者加)尽管与AllenWood相比,PaulGuyer没有同情马克思主义的个人背景,“却也同样不满传统的康德伦理学研究大都……只讲理性、个体、绝对律令等等,漠视康德有关感性经验的大量论说。Guyer……强调说:‘自由的可能必需不仅经由道德律的意识为人的理性所理解,而且还要经由自然经验、艺术天才和人类历史为人的感性所感知’”(同上书,第458页。黑体为引者加)。
[8]康德:《实用人类学》,邓晓芒译,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243页。黑体为引者加。邓晓芒把force一词译为“暴力”,自然强化、凸显了康德强调法治的思想用意,但若译为“强制”,可能更符合康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一贯的语境和表达方式。康德强调:“严格的权利也可以表示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根据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的强制,能够与所有人的自由相协调。”(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年版,第42页。黑体为引者加)“权利和强制的权限是一回事。”(同上书,第43页。黑体为引者加)“所谓的强制就是指反对和制止这个对于他人自由的妨碍……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某种体现了外在的强制的‘权限’,由于这种强制必然是每个人和每个人之间的相互的强制,因此这种普遍的强制和所有人的自由是可以相互协调的,权利只在其本身所限制的情况下才是有保证的真正的权利,因为就此而言,一种自由也只有在与另一种自由能够并存,并因此是有所限制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自由。”(俞吾金、汪行福、王凤才、林晖、徐英瑾:《德国古典哲学》,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黑体为引者加)
[10]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1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11]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页。黑体为原著者加。
[12]康德:《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13页。黑体为引者加。
[1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3页。
[14]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6页。
[15]参见俞吾金、汪行福、王凤才、林晖、徐英瑾:《德国古典哲学》,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197页。
[16]俞吾金、汪行福、王凤才、林晖、徐英瑾:《德国古典哲学》,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199页。康德明确指出:“真正的政治不先向道德宣誓效忠,就会寸步难行。尽管政治本身是一种艰难的艺术,然而它与道德的结合却根本不是什么艺术,因为只要双方发生冲突的时候,道德就会剪开政治所揭不开的死结。”(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46—147页)
[17]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1页。
[18]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2页。
[19]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3页。
[20]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3—104页。
[21]康德:《永久和平论》,《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4—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