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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趣阁中文>船山遗书pdf > 周易内传附发例 周易内传卷一上上经乾坤4(第2页)

周易内传附发例 周易内传卷一上上经乾坤4(第2页)

“上”,谓九三。“兴”,动也。二与初犹为交饰,于三则受饰而已。柔不能自明,因阳而显,则亦随物而动尔。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三下饰二而上饰四,二、四亦交饰乎三;阴有润物之能而未免于相染,故有“濡如”之象,必“永贞”而后吉。所以可有“永贞”之吉者,以阳刚得位,即受其润,而可不受其染。若六二虽当位,而柔之文刚,徇情贬道,以取悦于人为美,不如刚之文柔,以道饰情为有节也。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柔而资饰于人,则物必陵之。刚虽与柔交饰,自可不失其正,阴其能陵之哉!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皤”,老人发白貌,无文者也。“翰如”,疾走如飞也。《贲》卦俱阴阳交错,而四承六五,纯而不杂,虽下饰三而“贲如”,上固无饰于五而“皤如”也。言“白马”者,五无所施饰于四,以素相接也。“翰如”,五疾走以合于四也。于阴阳杂糅之世,初得此相承之爻,故相就速也。五受饰于上而不我饰,故疑于为寇,而同类相求,保其贞素,则固与相和合矣。非阴阳交而言“婚媾”者,相错之世,则以合德为相好也。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自四以下,阴阳各得其位以相饰,至于四,而所望于五者,阳之来饰;乃五与上交饰,而于四则两阴相若,无所于贲,四之所以疑为寇也。既相比合,以留未散之朴,又何尤焉!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戋戋”,帛幅狭小貌。“邱园”,抱道隐居之地。六五居中静正,有其德而上贲之,欲其抒所藏以光济于下,而五柔退无外饰之情,俭以待物,故吝。然时方竞于交饰之文,文有余则诚不足,固不如敦尚俭德者之安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乐其道,则物自宜之。

上九,白贲,无咎。

上分刚以文柔,而不受物之贲,盖率其诚素,以节柔之太过,而无求荣之心者也。虽不得位,固无咎。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居上则身处事外,得行其志,不借外物之相饰。

剥。不利有攸往。

自外割削残毁,以及于内,曰“剥”。此卦阴自下生,以迫孤阳之去。害自内生,而谓之剥者,主阳而客阴,君子辞也。“不利有攸往”者,阳也。阴柔之凶德,于时方利,即恶极必倾;而《易》不为之谋,惟戒阳之往而已。有所行,皆谓之“往”。《艮》以止为德,处阴盛已极之世,止而不行,犹免于害;害即不免,犹不自失;若更有攸往,不但凶危,尤义之所不许也。义之所不许者,不足以利物矣。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

重言“剥也”者,言阳之剥丧,阴剥之也。变者,阳退而之幽,阴进而之明,变易其幽明之常。初、三、五皆刚爻,而柔居之,甚言阴之乘权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长,上声。

小人长,利在小人矣。利在小人,则害在君子,道宜止而不宜行。

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观,音灌。

卦象极于凶矣,而君子当其世以图自处,抑自有剥而不剥之道焉。阴长之卦,自《姤》而《遁》、而《否》,早为君子道消,至于《观》而益迫矣,顾不以为君子危,而奖众阴以仰观在上之阳;又极于《剥》,阳已失其尊位,为君子谋者,视阴之极盛,勿以其不利为虑,而取《坤》之顺德,顺而受之,止于上而不妄动,亦有“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之象焉。故视五为“贯鱼”之“宠”,犹《观》之“宾王”也。上自以为“舆”,犹《观》之“观民”也。世自乱而己自治,横逆自加而仁礼自存,盖时未可与论得失、顺逆之常理,而因其消而息之,方虚而盈者不失,修身以立命,则昼夜屈伸、运行不息之道在己矣。虽不利于攸往,而非无可合之义,特非达天者不能也。

《象》曰:山附于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此全取山、地之象,而不依卦名立义者也。言“上”者,非先王盛世之事,抑非君子尚志不枉之义。一阳孤立,仅有高位,保固图存,则用此象为得也。“厚下”,取《坤》之载物,养欲给求以固结人心;“安宅”,取《艮》之安止,以自奠其位也。民依于君,君亦依于民,则虽危而存矣。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床”,所安处者。“以”,犹及也。所见不明,不知有而藐忽之曰“蔑”。阴以载阳,使安居于上,阴之正也。初六,卑下柔暗,沉溺于积阴之下而不能自振,虽力不足以剥阳,实陷于邪,以倾阳者深矣。迷于贵贵尊贤之义,藐大人而不知畏敬,自为凶人,天下亦受其凶危矣。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灭”,沉没也。暗为阳害于下,以其沉没于幽暗之中,而不知奉阳之为正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辨”,床干也。较足而近矣,其不知有正犹初也,故凶亦如之。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与,音预。

自恃其居中得位,为群阴之主,而与阳若不相与,然则剥之而无忌。夜郎王岂知汉之大哉!

六三,剥之无咎。

谓于《剥》之世,独能无咎也。与群阴居,不能拔出自奋,以拯阳而定其倾,而心不忘于贞顺,与上相应,如狄梁公之事女主,关公之为曹操用者,君子曲谅其志。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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