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高洁之鸟,阳之象也。“阴”,林荫之下。二虽居中,而在下卦,故为阴。“子”,谓初九。两俱阳,而初承二,故为“子”。“好爵”,相好之爵,谓六三与二相比,而奉二为主以尊贵之,“吾”,二自谓,“尔”,谓初也。“靡”,系属之也。二刚中,而欲以诚感六三,联为《兑》体,以相和好,得同道之初九与相倡和,乃劝之偕和于三,以縻系而联属之,使相孚化。盖惟其为鹤之鸣,故能下合乎初而上感乎三,不然,初之不轻燕,三之无定情,岂易孚者乎!
以诚感者,故以诚应。但释初之和,不释三之靡,三柔易感而初刚难燕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
阴之为性,虽同类而必疑。四与三比,本无相敌之情,而三为躁进之爻,与四异体而不亲,见为敌也,甫相得而即相猜。“鼓”,进而攻之;四不与竞,乃“罢”。既诎于四而不得进,则“泣”。已而为二、五之刚,以正相感,则抑洽比于四,而悦以“歌”。无恒之情不易孚,殆豚鱼耳。而终为刚中所縻系而保其信,无恒者且孚焉。九二之德盛矣哉!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柔居刚位,躁而不宁,无定情而不易感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
月以受日之施为明,阴阳相感之正者也。六四承五之孚而顺受之,柔得其位,“月几望”之象。阴为阳所孚,至矣。两马为“匹”,谓四匹三也。阴党盛则与阳亢。四柔退而不与三同其躁忌,“马匹亡”矣。阴孚于内,《中孚》之道也。与三异尚,疑于有咎,而正以消三之猜很,使久而自化,复何咎乎!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
“类”,谓三;“上”,谓上孚于五。绝三以孚于五,破小群而惇大信,感应之正,故无咎。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
五刚中居尊,可以为上之主,而孚于同,以感于异者也。虽上亢而不受其孚,而五之诚信已至,足以挛系乎四而使之安,故无咎。三、四非乘权之中位,阴之情岂能晏然处之而不争哉?二靡之,五挛之,乃以感异类而说以巽。乃二得初之承,而五不能平上之亢,则二易而五难。孚异尚易,而孚同愈难。伊川不能得之于苏氏,赵鼎不能得之于张浚,亦自处于无咎而可尔。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惟其位之正当,故上不能不与之孚,而四有“挛如”之固结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
鸡曰“翰音”,以其鸣有信也。上九刚德,非无信者。然亢而居高,自信而不下比于五,以孚于阴,则不自量其刚之不中,尚小信而抗志绝物。鸡之高飞,能几何哉?以其刚而不靡也,可谓之贞。然亦匹夫匹妇之谅尔,凶必及之。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飞甫起而即坠矣。远于阴则不足以孚,又不能下顺乎五,是绝物也。一试而颠越,所必然矣。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遗,唯季反。
二、五者,中位而为卦之主也。《小过》之卦画,阴皆据之,又得初,上二阴以为羽翼,而以三、四进退危疑之地,处阳而锢之于内,阴之逾其涯量者甚矣,故曰《小过》。乃过之为辞,非恶也,非罪也,则与《否》《剥》之消阳者异。盖阳虽势微失中,而犹处乎内,未尝如《剥》之削而孤,《否》之摈而之外也。柔得中,未尝溢也;自上覆之,自下承之,将谓护阳而保之,而势极于盛,遂轶其常度,非其罪也,故可以亨。阳在内,而阴函之,以柔道行焉,亦可以利物而不失其正。然阴之为道,柔弱曲谨,而不能胜大任,故可小而不可大。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夫阴固不足以匹阳之德,然亦孰非造化必有之实,太和固有之撰,可以通万物之志,与之利而得其定体之正哉!时而乘权,则秋冬有敷荣之草木,阴雨有中节之正候,不妨于过,而未尝不亨以利贞也,惟其时而已矣。含阳于内,载之以行,则当过之时而道存焉,可有此三德,特不足者元尔。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柔可以胜小,而大事非刚不能任。失位不中,虽刚不能有为矣。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三、四象鸟躯,四阴在旁,其翼也。躯从翼以上,阳为阴所挟而从之往,阴亢而不顺阳,逆也,初、上以之,翼从躯以下,阴不挟阳而从阳,阳居内以制外,顺也,二、五比于三、四以之。然九三有“或戕之凶”,以九三妄动,不能居重以御轻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行,下孟反。
雷在山上,不能击动地中,而上入乎空,则阴气凝聚而盛矣。《小过》,阴之过也。阳亢阴恭,阳乐阴哀,阳丰阴俭。君子之道有过用夫阴者,惟此三者耳。不溺于怠惰,不靡于嗜欲,不流于惨杀,则皆阳以胜阴而不使过也。
初六,飞鸟以凶。
初、上在外,张翼欲飞之象。阴盛而偕二、五以翔,逆理而行,害及天下,故凶。“以”者,谓以飞,故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五、上以阴居天位,有鬼神之道焉,故为“祖”“妣”。上,祖也;五,妣也。“过其祖”,六二柔当位得中,较上为胜。与五同道,“遇其妣”也。阳为君,阴为臣。二非刚中,于君道为“不及”,而柔顺当位,于臣道为得,“遇其臣”也。《小过》以阴过为咎,惟二以柔自靖,为可以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臣不可以君道自居,安于不及而柔顺,则当过之世而无咎。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阴过则阳不及矣,故曰“弗过”。以其不能过也,而为二阴所迫,乃欲防而止之,志大而力不足,阴受其止,从而戕之矣。苌弘之所以死于晋也。言“或”者,二柔顺而初逆,祸自远发也。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道不足而志可矜,故重为之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