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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秘书业务工作制度(第3页)

③会议场所布置;

④会议服务人员的安排;

⑤会议签到表;

⑥会后事项安排;

⑦会议需要留存资料的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拍照、摄像工作。

(三)会议召开及传达

(1)应明确公司会议的目的,公司会议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提高效率,因此会议应明确主题,不开无边际的会议。

(2)与会人员在会前应明确会议要研究的议题以便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

(3)与会人员的发言要言简意赅,一般发言不可过长,会议组织者或主持人在开会前应该就每个人的发言时间予以统计和控制,时间到后,无特殊情况不予延长。每次开会中应该强调发言的时间要求。

(4)重要会议决议或记录未正式公布前,与会人员不得提前透露会议内容。

(5)与会人员必须用正式的会议记录本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以便会后向部门员工准确传达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将不定期抽查与会人员的会议记录。

(6)公司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整理并由公司领导审阅签发,会议纪要应分发给与会人员,必要时,分发给相关部门。其他会议由召集部门责成专人负责记录整理,由主管领导审阅签发并编号存档。

(7)会议结束后办公室或其他会议组织部门负责将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并将会议中对各部门工作的要求进行整理、分类、下发。公司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检查和追踪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逐项跟进,并在下一次例会前将各部门完成情况报公司领导。

(四)会议纪律

(1)要严格遵守会议的开始时间,提前3分钟到达会议现场。不得缺席、迟到、早退,会议记录人员登记到会情况。迟到则罚款10元,迟到每超过一分钟增加10元,依次累加。如需请假需经会议召集人批准。无故缺席者,罚款100元。

(2)管理级别以上人员共同参加的为中层会议,中层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迟到的则缴纳200元赞助费,迟到每超过一分钟增加20元,依次累加。

(3)决策层人员共同参加的为高层会议,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者必须到场,迟到的则缴纳500元赞助费,迟到每超过一分钟增加30元,依次累加。

(4)所有与会人员在开会期间应将手机等通信设备设置为无声或震动状态。会议期间,所有与会人员不得看报纸杂志、听音乐、接听手机等做与会议无关的动作。发现有以上情况者,一次罚款50元。

(5)会议需要表决时,原则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特殊情况可集中,一经会议决议之事,应按期完成。管理级别未能兑现承诺的每次赞助200元。对于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的问题,提前与会议组织者沟通,以便及时通知所有参会者,在提出问题的同时应该提交对该问题的解决方案。

五、附则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四、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条例

1995年10月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实施后,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信访条例》于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经修订后重新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分总则、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共51条。其总体思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新《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的整体现、全局观,从全局出发、统筹系统地规范了信访工作;明确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强化了信访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人三方面的责任;突破了信访工作的阶段性局限,对预测预防、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了系统规定。

(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

2014年12月18日由国家信访局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群众满意度评价,是指信访人(评价主体)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评价对象)办理信访事项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第一次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分级完成向有权处理机关的转送、交办工作。国家信访局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分级转送、交办时限一般为:国家信访局5日、省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市(地)级信访工作机构3日、县级信访工作机构4日。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健全完善信访事项办理制度,落实首问首办责任,通过督查、回访、约谈、群众评价等方式,强化过程监督,实施结果问效,推动问题解决。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机关转交日期,有权处理机关出具的受理告知单及日期、不予(再)受理告知单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单及日期、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即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30日未作评价的,视为“超期未评价”。信访人自提出信访事项之日起超过90日,未收到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可进行满意度评价;超过120日未作评价的,视为“超期未评价”。《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对满意度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作出规定。一是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等方面。二是对有权处理机关的评价内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按期出具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等方面。设立3项评价指标: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指标选项为三选一。设“留言”栏,供信访人选择并填写意见。各地信访工作机构要把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党委、政府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选表彰的参考。

(三)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6年10月2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关于责任内容,《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关于督查考核,《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关于责任追究,《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可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保密工作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共6章53条,有十点值得关注:一是增加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二是在保密工作方针中明确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三是增加了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标准;四是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五是增加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六是增加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七是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八是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九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依据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对1990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共6章45条。制定该条例主要考虑到三点。一是适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需要。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严峻,保密管理的难度日益加大,原有的一些保密管理方式失去有效性,泄密渠道增多,涉密人员、涉密会议活动、涉密载体等保密管理亟须调整规范。三是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后我国保密法律制度建设的又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健全我国保密法规体系,提高全社会保密法制观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保密干部准确理解、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推动保密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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