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可以从教育支出与生活费的比重上看出教育开支对于家庭日常生活费的影响。表8-5的最后一列给出了相应的数据。从区位差异上来看,县镇比农村的值要高一些,这主要是因为县镇的家长更加重视教育,支付意愿也更强,特别是补习班之类的费用。从家庭类型上来看,低保家庭面临更多困难,教育支出与生活费之比偏高,在30%以上。
表8-5各类家庭收支及教育负担率(初中)
续表
为了更为直观地比较不同省份和区位之间的家庭收支差异情况,我们按照不同家庭类型绘制了条形图(见图8-10、图8-11和图8-12)。下面结合图表对家庭各项收支进行一些具体分析。
(1)对于全样本家庭来说,河北省县镇比农村教育支出高,从而负担率也高;在山东省,县镇教育支出比农村高,但负担率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论县镇和农村的负担率都很高。
在河北省,县镇家庭教育支出在4500元左右,是调研省份中最高的,其教育负担率是13。5%,比总体水平仅高出1%左右;农村家庭教育支出比县镇少1100元,为2400元左右,教育负担率也明显下降,为10。1%。这说明河北省的城乡教育发展较为均衡,特别是农民的受教育负担得到了有效地减轻。
图8-10全样本家庭收支状况(初中)
在山东省,县镇家庭的教育支出明显较高,达到了4300多元,但家庭负担率却最低,不到9%。结合图8-10也可以看出,山东省县镇由于经费发达,生活支出和教育支出也都比较高。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家庭负担比较重,无论县镇和农村,教育负担率都在20%以上,县镇还要更高一些。这主要是由于当地的收入较低的缘故。在农村,家庭负担率也不高,接近11%,还是比较合理的。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投入还应该再加强。
图8-11低保家庭收支状况(初中)
(2)对于低保家庭来说,也是河北省的负担率最低,整体水平。在河北省的农村,低保家庭的教育支出在2200元左右,负担率在10%。不仅如此,教育支出与生活开支之比也最低(21。6%),说明家庭可支配资金较为充裕,教育支出没有明显挤占生活费。
在山东省,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要明显低于河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差不多。山东省农村低保家庭的教育支出在2800元左右,比河北省高出30%左右(将近600元),但负担率却高出将近一倍,达到了23。52%。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低保家庭收入和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相差千元左右,在教育支出上相差百元。不过从教育负担率上来说,县镇家庭和农村家庭都在25%左右,没有很大的差别。
另外,山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教育支出和生活费之比上也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前者为38。9%,后者为40。7%,都大大超过河北省的水平。由此可以推测,在这两地,教育支出很可能会挤占生活费,影响家庭生活质量。
图8-12寄宿家庭收支状况(初中)
(3)对于寄宿家庭,河北省县镇家庭的负担率要低于农村家庭,山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则相反,农村家庭的负担率要低于县镇。在河北省,寄宿家庭的教育支出较为合理,县镇的负担率刚好为9%,农村负担率稍高,但也没有超过14%。通过图8-10可以发现,县镇家庭的收入高,教育支出却比农村家庭低,这是造成农村家庭教育负担率高于县镇家庭的主要原因。
在山东省,县镇家庭的教育负担率明显高于河北省,为15。5%,而农村家庭的负担率明显低于河北省,仅为10。4%。寄宿家庭负担最重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别是县镇,教育支出高达4200元,负担率达到25。8%,所有地区、所有家庭类型中最高的。这说明寄宿政策给县镇家庭造成了比较大的负担。这一点从教育支出与生活开支之比可以看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在这一比重上的值最高,达到39。7%,说明教育支出挤占生活费的现象十分严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地区,负担率为18。2%,比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稍微减轻一些,但比整体水平明显还是要高出5%。
通过对不同省份、区位的三类家庭进行对比,我们发现,总体来说河北省家庭的义务教育负担要合理一些,山东省地区收入虽然高,但教育支出也高,从而造成了家庭一些的教育负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收入就比较低,但教育支出仍然高,就给家庭造成了过重的教育负担,而且还会挤占家庭的生活费。特别是对于低保和寄宿家庭,教育支出与生活开支之比明显接近40%,明显高于其他普通家庭。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考虑的教育支出比较窄,还有很多费用(比如通信费)没有包括进来,所以估算出来的负担率还比较低。在实际中,可能家庭的负担率会更高。
以上仅是针对教育支出和负担率进行的初步分析,还很难发现造成家庭教育负担的原因。下面,我们结合各类家庭的教育支出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8。3。3农村寄宿生生活开支及补助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注意到,对于农村家庭来说,义务教育负担率总体上仍较为合理。但是对于农村的某些家庭,特别是低保家庭和部分寄宿家庭,他们收入较低,但是教育支出的绝对量上并没有比普通家庭减轻很多,因而负担率大大加重了。这一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村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
农村地区贫困生的生活困难问题,一直受到国家政策的高度关注,2001年,中央明确提出“两免一补”。2005年,中央提出“新机制”,并下决心在2007年落实“两免一补”。这其中的“一补”都是指贫困寄宿生的补助。但是,与“新机制”中对“两免”政策资金分配方式的明确界定不同,“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而且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这就容易造成政策覆盖面偏小、资金缺口大等困难[9],也造成了各地方在“一补”政策上的差异。
表8-6是根据课题组在各省样本县调研所获得的相关数据整理而得的,由于省内标准比较统一,因此不再分县呈现。从表8-6中可以看出,各个省执行“一补”政策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在“新机制”尚未完全落实之前的2006年和2007年,山东省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的补助标准都是300元,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学生的贫困寄宿生补助仅为100元,初中也才160元,分别为山东省的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这说明,在“新机制”的早期,由于中央财政支持不到位,“一补”政策显得比较松散,缺乏约束。到了2008年,情况明显发生了变化,虽然我们没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数据,但从河北省和山东省的情况来看,不仅补助额度有了大幅提升,而且充分考虑到了中小学生的身体发展需求。从2010年的数据,我们还看出,在中央再次明确提高“一补”标准的时候,各省的执行力度还是存在一些差别。如山东省在2010年就未落实,而河北省就很快的落实了。
表8-6贫困寄宿生补助
以上是从政策文本来分析“一补”的实施情况。除此之外,我们也在思考,所谓的“一补”究竟应该包含哪些内容,补贴额度是否足够?我们认为,“一补”如果仅仅只包含伙食费,那还远远不够。学校布局调整和由此带来的寄宿制的普及是好事,但是不能让学生及其家庭承担所有的负效用(如伙食费的增加和来回路费)。因此,更加合理的“一补”政策应该至少能够减轻贫困寄宿家庭在伙食费和路费上的负担。表8-7呈现了课题组相关调研结果。
我们发现,就农村地区寄宿生来说,小学生三餐的伙食费在5。09元,初中生在5。14元,按250天在校时间计算,则需花费1271。83元和1285。33元,就目前的“一补”标准来说,还比较勉强。如果再加上表格最后一列所显示的路费,所需补贴的额度接近2000元一年,与“一补”的距离更加遥远。再看各省的情况,确实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河北省、山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小学明显偏高,仅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初中偏低。因此,我们认为,中央应该像支持“两免”一样,明确“一补”的财政责任分担。这样才能保证贫困寄宿生的生活。
表8-7农村寄宿生伙食费和路费
令人高兴的是,2011年年底,中央拨出专项资金启动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每生每天3元,小学贫困寄宿生为每天4元,初中生贫困寄宿生每天5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提供免费伙食。以250天在校计算,一般中小学生每年享受伙食补贴750元,小学贫困寄宿生生为1000元,初中贫困寄宿生为1250元。按照表8-7中的数据,在考虑轻微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该额度仍然能够满足大部分学生的伙食需求。因此,这项政策非常值得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