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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完善和建构包括现代教师资格制度现代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现代教师教育专业制度和现代教师教育管理制度在内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保障制度(第1页)

7。完善和建构包括现代教师资格制度、现代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现代教师教育专业制度和现代教师教育管理制度在内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保障制度

(1)完善现代教师资格制度

首先要完善有关教师资格的相关规定。一是提高教师资格学历要求。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教师队伍的发展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应该提高取得各级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但这种提高是对于全国整体范围而言的,对于我国经济和教育发展十分落后的地区,应该首先要求从教人员的学历水平达到目前的规定;二是完善教师资格分类与分级。为了体现教师资格的专业性,应在目前按照教育层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如下调整:①对于不同的学科专业进行区分;②对于实习指导教师、兼职教师以及外籍教师加以覆盖;③对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进行区分;④实行专门的特殊学校教师资格;⑤根据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和教学水平实行级别区分;三是明确教师资格的使用范围,不同教育阶段和类型的教师拥有不同形式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同学科分类的教师应有不同分类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可考虑不同地区差异性地设计地区性教师资格证书。

其次要规范教师资格证的获得。一是要明确教师资格标准,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教师资格标准。教师资格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师德标准、健康标准、文化素质标准、专业知识标准以及教学技能标准。对于每一项标准应该清晰表述其内涵及条件,并设定其具体的衡量标准。二是要完善教师资格证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应该在国家的统一规定和领导下,由各省分别实行。国家负责考试大纲的出台与修订,各省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与实施。考试内容应以教师资格标准为导向,除教育学、心理学的基础知识外,还应该增设学科专业知识、教学技能以及师德修养等内容的考核。考试应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报考者一视同仁,不应对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区别对待。三是要增设教学实践考核环节。申请者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后,应该进行为期一年左右的教学实践,以提高考生对于教学的适应能力及实践能力。考生经实践考核通过后,才能正式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学实践环节应在专门的教学实践基地进行。实践基地的选取应在国家的统一规定下,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四是要推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应定期对教师资格证进行注册,未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自动失效。资格证注册的时间与形式应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组织实施。资格证注册的时间可以根据任教期限的长短进行区分,初任教师可以每1~2年注册一次,教龄较长的教师可以每3~5年注册教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也可以免注册。教师资格注册不应流于形式,而应该将同一定的考核与培训要求结合起来。考核内容可以包括师德修养、专业素质、教学技能、实践状况等方面。经过考核的教师应经过一定水平、一定时间的培训后才可完成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

再者要规范教师资格证的管理。一是要明确教师资格证认定与管理主体。教师资格的认定与管理应在国家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个省级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于省属高等学校,其教师资格的认定与管理权限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其教师资格的认定与管理权限在国家教育部。二是要建立教师资格制度的监督机制。在明确教师资格认定与管理主体的基础上,应建立教师资格制度的监督机制。各省级政府应责成相应的部门对该省内部教师资格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教师资格制度推行不利的地区与学校应出台相应的责罚措施,并督促其将教师资格制度落到实处。教师资格制度的推行也应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是要完善与教师资格制度相协调的相关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整个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资格制度的规范与完善离不开其他相关制度的规范与完善。与教师资格制度相协调的其他相关制度主要包括:教师培养制度、教师人事制度、教师工资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教师信息管理制度等。在教师培养制度中,可以试行“4+1”模式,即师范生或非师范生在四年本科学习后,经历一年的教学实习后才能有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在教师人事制度中,应规定人事编制与教师资格证相连的制度,即必须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并定期完成注册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正规的人事编制。在教师工资制度中,应试行教师工资与教师资格相联系的制度,即对于持有不同教师资格类别和级别的教师,应在工资中享有不同的津贴。在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中,应试行教师继续教育同教师资格相联系的制度,即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证或定期注册教师资格证时,应参加一定水平、一定时间的教师继续教育。在教师信息管理制度中,应加强教师资格证的信息库建设,教师的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在信息库中清晰、完整地展现,并能跨地区进行查询,以便于对教师资格系统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2)完善现代教师教育专业制度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教师教育专业制度,设置多级多类专业,满足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师资的需求,但总体来讲,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化程度不高,亟待制度上的完善。

①明确教师教育专业设置标准

首先,教师教育专业设置应统筹考虑教育层次与学科专业两个因素。首先应依据教育层次建立起教师教育专业的宏观结构,比如学前教育专业、初等教育专业、中等教育专业、特殊教育专业和职业教育专业。然后应该在教师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结构下,依据学科专业建立微观结构,如在初等教育专业下设置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政治教育等。这样能够保证教师教育专业设置更加系统、清晰、有针对性。

其次,教师教育专业应与非教师教育专业相区分。应区分同一学科专业领域教师教育专业和非教师教育专业的名称,比如汉语言文学专业下的师范生与非师范生应在专业名称上有所区分,前者的专业名称是“汉语言文学”,后者的专业名称应为“汉语言文学教育”。这样有利于教师教育专业设置的专业化,有利于更为有效的管理。

最后,统一教师教育专业名称。在专科——本科——研究生三级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设置上,培养对象相同的教师教育专业在名称上也应该相同,比如小学教育与初等教育应该统一,学前教育与幼儿教育应该统一等。

②强**师教育高级学位专业设置的师资培养指向

目前我国已经通过设置教育硕士和教育博士的形式来提供高级学位的教师教育专业,设置之初就明确把培养高素质教师作为一项重要目标。但是从目前的培养实际来看,专业型研究者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区分度不大,其师资培养的指向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首先,在课程设置上,应减少外语等公共课的课程的比重,而加大专业类课程的比重,应减少理论类课程的比重,加大实践环节的比重,应减少必修类课程的比重,加大选修类课程的比重,以突出教育硕士和教育博士培养中的的教育专业性、实践导向性以及个体针对性。

其次,在课程资源上,应开发供教育硕士、教育博士培养使用的专用教材和实训基地。教育硕士、教育博士使用的教材应区别于学术型研究生使用的教材,即应该重视实践性、操作性、方法性和启发性,且教材内容应该大量加入来自于教育教学与管理第一线的鲜活实例。同时应该积极开拓实训基地,使得教育硕士、教育博士能够深入实际,直接面对、分析、解决学校教学与管理中的各类现实问题。

最后,在评价标准上,改变单一制评价,实行多元制评价。在教育硕士、教育博士的培养中,应改变目前完全以毕业论文决定能否毕业的单一制评价方法,转而实行学分成绩、毕业论文、实践考核等形式相结合的多元评价方法。在毕业论文这一项,也要对选题进行严格把关,应使学生选择有实践应用价值的选题进行研究,而不是进行纯理论研究或宏观政策研究,并鼓励学生将论文研究与实践环节结合起来。

③加强和细化特殊教师教育专业设置,规范职业教师教育专业设置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针对不同类型特殊需要儿童的专业教育有着巨大的需求空间。在各层级教育机构中,应大力加强和普及特殊教师教育专业。对于已经设置特殊教师教育专业的学校,应进一步根据智障、残障、超常等内容细分专业。

针对目前中职学校教师教育专业设置种类繁杂的状况,应对职业教师教育专业加以梳理、合并、简化和规范。同时应对职业教师教育专业、职业教育和大学一般学科专业加以区分,体现出职业教师教育专业的特点、区分度和针对性。

④健全教师教育专业学位制度

首先,增设学士层次和副学士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学位。目前我国教师教育专业学位只有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缺乏本科层次的专业学位。同时,作为培养师资的主力军,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也应进入教师教育的专业学位制度。故应在本科层次设置教师教育的专业学位,在高等师范专科层次设置教师教育专业的“副学士学位”。

其次,将“4+2”“3+3”“4+1”等模式的教师教育纳入专业学位范畴。目前部分大学实施的“4+2”“3+3”“4+1”等模式大多是一种职业定向和实践取向的专业教育,但却授予学术学位(教育学硕士)。应将“4+2”“3+3”“4+1”等模式纳入到专业学位的范畴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最后,增强教师教育专业学位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性。应改变教师教育专业学位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脱节的状况,建立起教师教育专业学位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教师聘用制度、职务晋升制度相的联系。

(3)构建并完善现代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现代教师教育体系的质量保障制度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教师专业标准、现代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以及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

①推行并完善教师专业标准

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的核心,其研究制订关乎整个制度建设的全局。我国教育部于2011年颁布《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不同学段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提出基本要求,为中、小、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基本规范。我国的教师专业标准尚处于试行阶段,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推行和完善:

第一,协**师专业标准与教师培养培训之间的关系——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为教师培养培训提供了方向。应以各学段教师专业标准为方向,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从而培养与培训出符合专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教师。

第二,协**师专业标准与教师资格认证之间的关系——教师专业标准对于教师准入标准起到了引领和向导作用,因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应按照教师专业标准的方向进行改革。在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推行和改革过程中,在考试大纲的制定、考试科目的确定、考试内容的选择、教学实践环节的增设等各环节上,都应该与教师专业标准保持一致。现实中,两项改革在同时推行,应该注意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第三,协**师专业标准与教师招聘、考核、退出机制之间的关系——教师专业标准为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现行的教师招聘、考核和退出等管理制度应紧扣教师专业标准的规定与要求。教师招聘、考核和退出等事项应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凡是现行制度与教师专业标准不统一之处,应该大力推动改革,力求在教师的招聘、考核和退出等管理制度中,将教师专业标准落到实处。

②推行并完善教师教育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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