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文化进步与社会发展
关于马克思主义在哲学和社会历史领域中所实现的思想革命,不同的理论往往有不同的解读,但是,各种解读往往都离不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实践的革命理解。因此,我们同样是在他们关于实践的理解中把握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独创性。通过上述关于不同阶段、不同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阐述,不难看出,作为一种实践论的文化理解,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基点主要有两点:一是以人的实践本质和自由的对象化活动为基础来把握文化的本质;二是以人类社会存在和社会历史进程为场域来揭示文化的作用和功能。
关于这两个理论基点的具体内涵,前文对于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发展中不同阶段思想的阐述,已经从不同侧面作了很多阐发。然而,如果把这两个基点放到马克思主义关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理论中,实际上,围绕着它们还存在一些疑惑或晦暗地带需要从学理上解析和澄明。例如,关于文化理解的这两个基点,一个侧重于凸显人的对象化活动的创造性和自由自觉性,一个侧重于强调经济社会基础的决定性,二者之间的张力如何消除?二者如何能够成为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有机统一和内在自洽的理论解说?进而,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唯物史观首先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然后为了防止机械决定论的历史观,进而强调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关于与上层建筑密不可分的文化的界定也从属于这个理论框架,这从基本理论上看是没有疑问的,但是,这种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具体发生和活动机制又是什么?文化如何能够在受制于经济社会基础的同时发挥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如何能够在社会历史运行中体现出实践的创造性和自由自觉性?显而易见,我们必须围绕着文化进步和社会发展这一主题,把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这两个基点的内在逻辑和中介机制从学理上进一步加以阐发。
一、文化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
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点在于,不能孤立地研究和把握文化现象,要把文化放到人类社会历史运行中加以理解。按照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一方面,应当在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中把握文化的历史地位、作用和特点;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和能动的反作用。关于这一理论基点,通常人们的把握和表述是清晰的,但是,关于这两方面的内在统一的阐述,往往停留于表面和理论的抽象,而缺乏透彻性和说服力。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到这一人们耳熟能详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中,作一些深入的学理分析。
1。关于文化的社会历史方位的基础性描述
运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来确定文化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是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后来大多数马克思主义者坚持的基本出发点。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思想发展的不同时期,出于理论建设的侧重点的不同,往往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两个方面有不同的强调,但是,总体看来,他们在这一基本问题上是保持观点上的一致的。按照唯物史观的这一理解框架,文化应当属于上层建筑的层面,特别是涉及通常最能体现文化的自觉性和创造性的观念文化或者精神文化,更是如此。所以一般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上层建筑,特别是意识形态的很多论述,也适用于关于文化的理解。
首先,在如何确定文化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首要地、始终如一地强调的一点是经济基础对于文化的决定和制约作用。如我们在前文中多次引证的那样,这在马克思的《哲学的贫困》、他与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特别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关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经典概括”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论述。他明确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马克思在其他许多著作中也一直保持这一观点。例如,他在1853年论述英国的经济危机的文章中探讨粮食短缺时,也顺便清晰地表达了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和物质生产决定文化和文明的观点:“最文明的民族也同最不开化的野蛮人一样,必须先保证自己有食物,然后才能考虑去获取别的东西;财富的增长和文明的进步,通常都与生产食品所需要的劳动和费用的减少成相等的比例。”[2]恩格斯也是如此,即便到了晚年为了防止一些人把历史唯物主义解读为“经济决定论”而突出强调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时,他也反复强调物质生产归根结底的决定作用。在谈到哲学等自觉的意识形态具有远离经济基础的独立性特征时,恩格斯指出,“人们头脑中发生的这一思想过程,归根到底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在充分肯定物质生产和经济基础对文化的决定和制约作用的同时,一直没有忽视文化的相对独立性和反作用。例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关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经典概括”中阐述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具有决定作用,物质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精神生活的过程时,已经清楚地论述了精神生活和上层建筑对于历史进程的重要影响和推动作用。他在阐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所引发的社会革命时,明确指出:“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4]众所周知,恩格斯晚年针对当时存在的“经济唯物主义”或者“经济决定论”的倾向,对于他本人和马克思早年为了确立唯物史观的基本立场而比较多地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的问题作了反思,他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青年们过分看重经济方面的理论误区。由此,恩格斯在多封通信中强调了上层建筑和思想文化的相对独立性,“物质存在方式虽然是始因,但是这并不排斥思想领域也反过来对物质存在方式起作用,然而是第二性的作用”[5]。不仅如此,恩格斯还特别强调了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和能动作用、历史发展的多因素“交互作用”的理论,他指出:“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这并不是说,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而是说,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相互作用。”[6]
众所周知,列宁更是重视自觉的文化精神对于社会运动的引领作用,他强调革命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7]同时,列宁在指导无产阶级文化革命时进一步认识到文化与政治、经济活动的交互作用,以及文化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实现文化变革的艰难性。他强调实现文化革命对于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文化革命无论在文化自身建设方面还是物质条件、经济基础的支撑方面,“对于我们说来,都是异常困难的”[8]。毛泽东曾用十分简练的表述阐述了类似的思想,他指出,“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9]。在著名的《矛盾论》中,毛泽东进一步总结概括了文化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他指出:“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10]
上述两方面的思想构成了确立文化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基本理论基础,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能够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大的视域来把握文化问题的理论基点。然而,我们关于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认识如果仅仅停留于这种基础性理论,还远远不够,而且会陷入文化理解中的一些自相矛盾的困境。具体说来,一方面,在这种关于文化的社会历史方位的一般性描述中,没有揭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思想的深刻性,没有把握二者交互作用的中介要素、内在机制和丰富内涵,因此,往往把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作为彼此分离的外在决定或者制约的关系;另一方面,在这种一般性理解中,把文化主要等同于观念文化,等同于意识形态或社会意识形式,没有充分展示文化的丰富内涵和独特的活动方式,结果把文化限定在“上层建筑”的范畴之内。这样一来,尽管人们已经辩证地认识到经济基础和文化之间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辩证关系,但是,由于人们预先已经把经济基础和文化视作一种外在的交互作用关系,而不是内在的相互交织的关系,所以我们总是面临一种困境:如果比较多地强调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很容易与经济决定论划不清界限;而如果我们凸显自觉的文化对于社会发展的引领或者推动作用,又很容易被人们认作是“文化决定论”。因而,除非我们能够对文化与经济基础的丰富关系作一种新的理解,一种内在性的理解,否则,我们总会处于理论的内在张力之中。
2。关于文化的社会历史方位的深层次挖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要走出“经济决定论”和“文化决定论”的外在对立和相互冲突,必须更加深入地分析文化在人类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我们发现,当代许多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者在努力解决这一难题,他们强调要按照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来理解历史决定论思想,既反对历史非决定论观点,也反对经济决定论等线性的历史决定论观点,一些人强调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决定论不是机械决定论,不是线性决定论,而是辩证决定论,是实践决定论,是历史决定论和实践选择论的统一,等等。但是,只要人们还是把“文化”简单地限定在上层建筑范畴,外在地思考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就只能停留于关于“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抽象理论结论,停留于“一方面……另一方面……”的理论思辨的辩证法。而我们真正需要的不是这些基本的理论原则,而是具体回答和展开一个根本的问题:在马克思的实践理论或社会历史理论视野内,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偶然性、客体性和主体性、必然性和自由、历史决定和实践选择等是如何具体地、历史地、有机地统一起来的?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还是要更加全面、更加深刻地把握文化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历史运行中的方位。的确,如果仅仅着眼于自觉形态的观念文化或者精神文化形式,文化的确体现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文化实际上是一个更大的范畴,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这一点从我们关于近现代各种文化理论、关于文化的理解就可以清晰地看到。文化内涵的丰富性还特别体现在它的社会历史方位的复杂性,文化不仅仅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且作为内在的文化机理和文化动力存在于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运行之中,渗透到物质生产、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关于文化的社会历史方位的这种认识十分重要,实际上任何社会整体或历史进程,都无法离开内在的文化机理或文化动力而存在。社会历史包含着政治、经济、技术等各种复杂的要素,只有内在的“文化黏合剂”才能真正使社会历史成为一个特定的有机整体。
关于文化的界定,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从文化的社会历史方位着眼,可以考虑区分出两种类型的文化范畴,即“外在性的”文化范畴和“内在性的”文化范畴。所谓“外在性的”文化范畴一般指狭义的文化范畴,它主要指文学、艺术、宗教等独立的精神文化和观念文化领域,并把这一精神文化领域视作外在于政治、经济等领域,并与之交互作用的独立的存在。所谓“内在性的”文化范畴一般指广义的文化范畴,它否认文化对于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外在独立性,强调文化的非独立性和内在性,强调文化内在于社会运动和人的活动所有领域的无所不包和无所不在的特征。在广义上,人所创造的一切非天然的东西在本性上都可纳入文化的范畴,如政治、经济、宗教、艺术、科学、技术、哲学、教育、语言、习俗、观念、知识、信仰、规范、价值,等等。当然,人们很少用文化指谓人之具体的、有形的、可感的、不断处于生生灭灭之中的造物,而是用来指称文明成果中那些历经社会变迁和历史沉浮而难以泯灭的、稳定的、深层的、无形的东西。在最根本的意义上,文化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对象化,是人之历史地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这种具有内在性、精神性、机理性的文化不具有独立的外观,而是作为活动机理、价值、规范、图式、机制、内驱力的维度内化于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一切领域之中,制约着文明的进步和人的发展。
在这方面,人们通常关于文化形态的划分具有典型的说服力。涉及文化的基本表现形态时,人们习惯于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或观念文化)。物质文化指直接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那些文化产品和产物,其基本功能是维持个体生命的再生产和社会的再生产,如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建筑文化(或居所文化)、交通文化、环境文化,以及相应的工具文化、工艺技术文化、生态文化等。制度文化是人类调整、处理和安排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方式和文化产物,其中包括共同体或社区中人际关系的调整和组织方式、个人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活动的方式、社会整体和各个领域的运行机制和组织方式,如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公共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精神文化(或观念文化)包括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所有精神活动及其成果,是以意识、观念、心理、理论等形态而存在的文化,如社会文化心理,神话和巫术等所代表的自发的精神文化,习惯、风俗、常识等构成的经验性精神文化,以科学、艺术、哲学等所代表的自觉的精神文化等。
应当说,目前关于文化哲学或者文化理论研究的著作,大多采用了关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或观念文化)的基本划分。但是,在关于文化的基本表现形态的学理分析和理论解说方面,研究者们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有的学者强调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三者的互相依存、互相制约、互相渗透,构成了一个无穷无尽的相互作用的网络,一个由多层、多侧面、多方位组成的有机的整体结构”[11]。有的研究者除了强调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之外,还特别强调“三者统一的主体性基础,是现实的人及其实践活动”。也就是说,三者的统一构成现实的文化活动,“任何一个现实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都是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的有机统一”[12]。有的学者强调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形成了文化的基本结构的三个基本层次,“物质文化是基础,制度文化是中介,精神文化是灵魂。三者又统一于社会实践基础之上”[13]。
上述各种理论分析自然很有道理,其共同点是强调了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所构成的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这对于理解文化的丰富内涵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这些理解都没有分析关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理解对于深刻而全面地把握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具有的特殊的理论意义。应当说,通过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分析,以及关于三者的相互关系的分析,特别是关于这种划分之中所包含的关于文化与政治、文化与经济的内在关系的理解,可以看出其中蕴含的重要的学理价值和理论意义。
首先,关于文化表现形态的这种划分把文化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由外在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转变为内在的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例如,物质文化所展示的从根本上说是物质生产和经济运行的内在文化机理,而制度文化所展示的则是政治活动和制度安排的内在的文化机理。这样的理解把文化与政治、文化与经济之间的多维的和丰富的交互作用深刻展示出来,在这里,所谓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只是在归根结底的基础层面体现出来,而且是通过复杂的交互作用而内在地生成的决定性制约作用,而不是外在的强制性的决定作用。因而,在这里不存在着“经济决定论”和“文化决定论”的纷争问题。
其次,文化从相对独立的、外在的观念形态和精神形态转变为经济运行、政治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内在的价值维度和文化机理,不仅赋予了经济社会运动的内在的精神动力和文化动因,而且是依据内在的文化的进步而不是自然的进程来理解社会历史的发展,展示了历史进步的文化内涵。特别重要的是,关于文化的社会历史方位的这种理解,在社会历史运动之中确立了文化的地位,把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在这种作为社会历史理论的文化理解中,人的自由自觉的对象化本质和社会历史的合规律的发展过程也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内在地统一起来。
二、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文化进步机制
通过上述关于文化的社会历史方位的深入分析,我们在唯物史观的框架内揭示了文化与政治、经济等社会活动的内在的、水乳交融的有机统一。这一“内在性的文化范畴”为我们深刻解读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和进步机制,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思维空间。具体说来,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理解,社会发展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积累,首先应该是文化的进步,而文化进步的核心是人的发展,即人的自由、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真正把历史理解为人的实践的展开,把人的自由的实践创造置于历史运动的核心。